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6月新法:为百姓生活增添保障细节

    6月沐骄阳,一批关涉民生保障的新规在该月起实施,为百姓生活的法治保障添上火热的一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企业事业单位要站在“一线”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下称《应急办法》),该办法是在环境应急领域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落实,自6月5日起施行。

    《应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4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信息公开专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媒体监督作用。

    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围绕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两个主体,《应急办法》构建了八项基本制度:风险评估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预警管理制度、应急保障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损害评估制度、调查处理制度。

    突出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确定为“生命安全”“环境安全”“财产安全”,突出强调了环境作为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此外,《应急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等。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政府不能随意违约

    为有效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60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适用领域、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政策支持等作出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亮点颇多。

    明确政府的监督责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何确保这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质量?《办法》除了明确实施条件,以保障特许经营项目满足公益目的外,还规定了行业监管、成本监审和审计监督等行政监督手段。《办法》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质量、效率。同时,强调社会监督,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的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规范政府行为,强调严格履约。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换届领导换人,不认可之前签署的协议怎么办?《办法》强调,政府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政府应当按照协议内容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并特别强调,行政区划调整、负责人变更都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修改、调整或者废除的理由和依据。如果协议内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有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5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6月1日起施行。

    鉴于婴幼儿和儿童群体的特殊性,该标准在原有纺织安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各项安全要求。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该标准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在机械安全方面,对童装头颈、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绳带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同时,该标准对纺织产品附件也作出了规定,要求附件应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力,且不应存在锐利尖端和边缘。同时,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该标准实施后,童装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安全类别,婴幼儿纺织产品还应加注“婴幼儿用品”的字样。

    6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证监会:《关于修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