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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磊:法不阿贵 亦不曲贵

【作者简介】陈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2月12日第10版

 

    “那个无故打人被劳教过的将军儿子又去轮奸别人了”,这样一则话题聚焦了2013年大众足够多的目光和口水。李某某父母将军和艺术家的身份,一度让案件从社会新闻跳跃到娱乐新闻的版面,成为媒体报道的噱头和案件关注的焦点。甚至外媒报道也是冠以“将军之子涉嫌轮奸”、“权贵之子引中国网友愤怒”的标题。被告人将军之子的身份,以及媒体报道出来的一贯恶习,使得“全民围观”很快异变成“全民围殴”。清华大学某法学教授为李某某辩护之嫌的不理性言论引发了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批评、指责和谩骂,李某某辩护律师所在律所网站被黑客攻击,李家法律顾问接连收到死亡恐吓短信及电话,有知名媒体人甚至撰文表示“就是要痛打李某某这条‘落水狗’”。“李某某”这三个字以及背后“权贵之子”的特殊身份,成为案件持续发酵的“酵母菌”。

    其实,案件本身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案情也并非媒体和各方演绎出来的扑朔迷离。关于被告人是否未成年的争议,通过查证公安机关登记的身份信息、医院的出生记录、学校的入学记录、被告人亲朋四邻的证言等就可以证实;再不济,还可以通过骨龄测试等科技手段予以佐证。关于是否开庭审理的“争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开庭审理的明确规定,根本称不上争议。关于“轮流发生性关系”、“第一个发生性关系”是否成立“轮奸”的争议,如果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并且对在同一时间段与他人一起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具有认知,那么不论是第几个发生,还是发生性关系时房间内只有男女二人(其他人在门外等候),这些在刑法上解释为“轮奸”也都没有什么问题。关于被害人可能是陪酒女导致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认定的争议,在价值判断上,强奸陪酒女甚至卖淫女与强奸普通女性的社会危害性并无不同,性自由权是平等的,与身份无关;在事实判断上,陪酒女或者卖淫女在特定场合(如酒吧或者卖淫场所)与行为人形成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意,可能性确实较普通女性大,但这也只是从职业角度对合意可能性(概率)的推断,具体的有无还要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况且这里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先要确认被害人的身份是否属于特殊职业的女性。案件真正的难点在于,在封闭空间内,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人相识或者相熟),并且缺乏明显的身体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然而,这是所有强奸案件侦查和审判的难点,不为本案所独有。

    既然案情本身并无特殊之处,那么剩下的,真正吸引媒体和舆论眼球的,让大众意见一边倒的,就是被告人不由自己意志转移的“权贵之子”的身份。民众对“权贵之子”实施轮奸行为的痛恨远远超过了权贵之子所实施“轮奸行为”本身的痛恨。许多人还没有搞清楚案情究竟是什么,听到有这么一回事儿,就卷起袖子、抡起板砖拍了上去,而且逮谁拍谁,凡是为被告人辩护的,包括被告人的父母、辩护律师、法律顾问,甚至从专业角度进行评判(结论可能有利于被告)的专家们也不免“中枪”。显然,这样的情绪表达已经超出了对被害人的同情和对轮奸行为的谴责(因为在普通的轮奸案中看不到有这样的滔滔民意),更多的是夹杂着对“权贵之子”更是对“权贵们”“为富不仁”的不满和愤慨。

    任何一个人,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是权贵还是普通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前,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这是法治社会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不能因为他是“权贵之子”就推定其一定犯了罪。同样,任何人都有为自己所涉罪行辩护的权利。不能因为他是“权贵之子”就应该“闭上嘴,老老实实接受审判”。人类文明进步的最伟大成果之一,就是实现了由“身份向契约”的社会结构转型,从身份隶属、依附、歧视走向了身份独立、自由和平等。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宪法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也不例外,而且我国刑法第4条还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身份平等理念。这一理念应从两个方面理解:王子杀了人,不能因为他是王子就罚钱了事加以轻判;王子偷了钱,也不能因为他是王子就要杀他的头予以重罚。质言之,父母给予我们的身份,无论好坏,只是在我们和父母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罪责及于自身,法律上对我们行为的评价仅限于我们的行为,与行为无关的身份要素不应被评价在内。即便是“权贵之子”涉嫌犯罪,也应当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接受公正的审判。“法不阿贵,亦不曲贵”,才是平等的真正要义所在。

    社会处在转型期的今天,公众对类似案件类似的关注度和关注点,有类似的民意反应,是十分自然且难以避免的现象,在其背后有着深厚、复杂的社会原因所驱动。相信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案件、如此的民意定是压力重重。李某某案成为检验司法水平、司法智慧的标本式案件,也是重新审视司法和民意、司法和传媒关系的绝好机会。案件刚终审,本文原本不想就案件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更为宏大的法律或社会话题进行实质性的评价。然而无论如何,一些媒体将未成年被告人比喻成“落水狗”,揭露被害人涉及性方面的隐私致其二次受害,这样做显然走得过了。在许多其他焦点案件中,也能发现类似的现象。现在李某某案已基本上尘埃落定,是时候在法律层面审视、反思、确立媒体审判报道的基本规则了。

    本文的作者也是普罗大众中的一员,在情感上和普通人一样,对轮奸这样的恶行充满愤慨;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在理性上更应当有一份自觉,身份平等、无罪推定、辩护权、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尤其是受害女性)的特殊利益,这些在法治社会是我们应当坚守的基本理念。坚守这些原则、理念,保护这些权利,不是为了权贵,而是为了我们每一个人。而舆论关注公共案件的底线是,绝对不能从一种暴力衍生出另外一种暴力,这是一个文明理性的社会绝对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