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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兆春、钊慧芳、李银萍:处理暴力索债行为需把握好五个方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资金流动量大大增加,高利贷活动已逐渐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日益增加,因索债导致的非法拘禁、合同诈骗、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而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类犯罪处理的分歧意见较多。笔者认为,处理暴力索债案件需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分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对暴力索债行为定性的关键。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有些行为人在索债无望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甲因多次向乙催要10万元欠款未果,便雇用他人持刀将正在驾车的乙强行拦下,把乙从车内拖出,抢走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以抵偿其债权。对于甲暴力索债行为性质如何界定,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用他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有观点认为,甲使用暴力只是为了索取债务,不是为了劫取他人财物,主观上不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故不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解决债务纠纷,取回自己的财产或者抵销债务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虽然行为不当,但依据主客观一致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分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于准确把握暴力索债行为的定性十分关键。

事后拒不承认强抢行为不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定性。暴力索债案件的发生大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案发现场往往缺乏目击证人或客观证据来印证,往往会有侦查机关(部门)介入调查后,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不承认强抢行为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客观上不承认犯罪行为,由此可推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主张以抢劫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实施完毕后的行为为标准。既然行为人的暴力强抢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当然就不能以其拒不承认案件事实的行为推断其行为时的主观故意,进而得出构成抢劫罪的结论。

抢得财物的价值超出债务数额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借贷纠纷中的债权方,在实施强抢行为、确定强抢财物时一般都经过认真比对,确保所强抢的财物价值超出债务数额,并且以此作为逼迫对方偿还债务或者抵销债务的筹码。对于强抢的财物超出实际债务的部分,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认知,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以抢劫罪论处。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慎重处理,一般不以犯罪处理,但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强抢的财物价值与债务数额相差不大,且该财物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汽车、设备等,因财物具有整体性,虽然超过债务数额,但仍应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强抢的财物价值与债务数额相差巨大,行为人不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仅以债务纠纷为借口,实际上是强抢他人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强抢财物的过程中,趁被害人不注意,顺手牵羊拿走被害人其他财物的,因其主观上具有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债务是否非法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非法债务主要指因赌博、贩卖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实践中因非法债务引发的强抢财物的案件频发。如果行为人强抢的目的是解决债务纠纷,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行为不以抢劫罪论处。即无论债务合法还是非法,对索债行为性质的认定并不重要。债务类型仅对量刑有一定影响,索取非法债务(赌债和高利贷)及关系不明确的债务在量刑上要重于索取合法债务。但如果没有债务纠纷,即使强抢的财物是对方非法取得的,如盗窃所得、赌博所得、贩卖毒品所得等,仍然构成抢劫罪。因为刑法保护的虽然是合法占有,但对使用非法方式改变非法占有的行为,刑法也持否定态度。

暴力索债可能涉及其他犯罪。暴力索债行为中,由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行为人使用暴力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因此,索债行为一般不构成抢劫罪。但债权人索取债务应采取合法、正当的途径,在使用暴力强抢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比如,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索债过程中的暴力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定罪处罚;在索债过程中强迫对方进行交易,还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