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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最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1月,徐有、徐彬、程某某(均系江苏省宿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也无环保部门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采取夜间运输倾倒、专人随车望风等方式,先后12次将宿迁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江苏省新沂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倾倒地靠近新沂市即将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新沂市环保局对现场及运输车辆内剩余物取样分析,倾倒的废水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经新沂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新沂市公安局于2013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4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徐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企业为逃避执法检查,将污染物跨地区转移倾倒的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发生后,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一方面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积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有针对性地引导取证,并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跟进,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专门撰写了调研报告,分析了非法跨地区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的特点、原因、危害,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引起新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后新沂市委主持召开由检察院等十余部门参加的办公会,研究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工作机制,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社会治理的努力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