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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伟:从国际足联受贿案看司法长臂管辖权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简介】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5月27日,瑞士警方以涉嫌腐败抓捕了准备参加国际足联竞选大会的多名高官。此一事件,在全球引发轩然大波。瑞士联邦司法局声明逮捕行动乃应美国司法部门的要求所为。美国司法部部长林奇亦宣布,起诉国际足联(FIFA)14名高官,指控这些官员在赛事转播权销售、世界杯申办、市场营销和赛事赞助时接受巨额贿赂,涉嫌洗钱、共谋欺诈等罪名。该案发生后,有人直言美国充当世界警察,霸权染指足球领域,也有人称美国以反腐之名敲山震虎,实则在于维护本国利益。暂且不论美国起诉国际足联官员意图为何,本文仅就美国起诉国际足联官员的受贿行为有无刑事管辖依据、有无法律依据,以及本案对我国治理体育腐败有何启示略作简要探讨。 

  管辖依据 

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司法主权,因而任何国家试图将其法律的效力扩展至其他国家,都可能使国家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因此,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对发生在本国以外的法律案件,各国在行使管辖权时,都必须具有正当的合理依据。从国际实践来看,公认的正当管辖权原则有地域原则、国籍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就该案而言,国际足联的14位高官,既不在美国本土,也不属于美国国民,也未对美国与其国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美国法院有什么正当理由声称其具有司法管辖权?笔者认为,美国声称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的理由在于美国司法长期奉行的“长臂管辖权”。所谓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是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已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人发出传票。 

长臂管辖理论本只在美国国内适用,后来美国为维护本国在海外利益,不断对其管辖权进行扩大解释以确立其管辖的正当性。例如,美国早期的长臂管辖权理论基础采取的是“权力”说,即管辖权的存在与否取决于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告人施加直接公共权力,如逮捕和监禁,而这种权力的效力范围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当被告人在一定区域居住、从业营业,才使公共权力对其发生效力。后来,“权力说”标准无法有效解决对外管辖权问题而日渐式微,美国转而选择以“最低限度接触”为标准。该标准认为即使一个被告人从未在美国交易过,只要它的产品在美国使用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美国司法管辖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接触”,美国法院也就获得了管辖权。这种管辖理论的依据,实则在于对关联度的判断,即以最低限度的关联来满足与案件有联结而行使管辖权,而联结点本身的内容和标准并不作确定表示,对联结点的判断和选择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因此,正是通过长臂管辖权这一所谓的正当管辖理由,美国言辞凿凿地声称其对本案具有了管辖权。 

    法律依据 

美国起诉国际足联高官受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即确立罪名的法律依据和与罪名相关的法律依据。确立罪名的法律是美国联邦法典第18编第1卷第11章第224条(18U.S.C.§224)的体育竞赛贿赂罪规定,即:(a)无论谁实施,或试图去实施,或蓄谋与任何人去实施一项计划,即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以任何方式去影响,或者有贿赂存在于任何体育竞赛中,以及故意带着计划以贿赂方式改变体育竞赛,都将处以罚金,或者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b)本章应被视作国会法案的一部分,适用于任何州、领土、联邦和任何美国所占有的领土,且任何州、领土、联邦和美国占有的领土的法律不得与其相抵触,但可以补充适用。在本章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法院不得被剥夺本章所涵盖内容的管辖权。(c)①商业谋划意味着在整体或部分上,实行的任何计划涉及使用州际或对外贸易的任何运输设施或通讯设施。②体育竞赛的定义是任何体育活动中的比赛,可以是个人之间竞赛也可以是团体类竞赛(不考虑比赛者是职业选手还是业余选手)。③人意味着任何自然人、任何合伙、公司、团体或其他实体的法人。 

与罪名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起到补充适用与贿赂犯罪相关的诸多刑事立法。例如《禁止利用暴力胁迫妨碍通商法》《禁止利用州际间交通运输胁迫企业法》《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联邦邮政通信诈骗法》《联邦逃税法》《联邦不法谋议法》《海外反腐败法》,等等。这些法中尤以《海外反腐败法》为著,其被称为美国治理腐败对外行使管辖权的“长臂法规”。这一长臂法规的制定,意味着美国采取“最低限度接触标准”将海外腐败直接列举进了本国法院可以对外国被告人行使管辖的具体情形,如商业交易、侵权行为等。其中,该法适用的主体既包括本国国民、公司,也包括外国公司和国民。这种采取最低联系标准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意义在于,只要表明与美国有某种联系或有意与美国建立某种联系时,美国便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如,国外公司或国民以美国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邮寄、银行转移支付贿赂,或者使用美国的电话、传真、网络、有线支付或者州际、国际间旅行支付等活动。该案中,美国所声称的即是国际足联高官使用了该国的银行和网络。 

对我国治理体育腐败的启示该案对我国治理体育腐败颇有启示。 

首先,理念启示在于美国敢于为本国利益冒大不韪与“强权”抗争。美国之所以起诉国际足联高官,在于贪腐导致全球体育资源配置扭曲,破坏世界体育市场的正常运行,间接影响了美国利益。所以,无论国际足联高官是不是美国国民,有无对美国及其国民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美国都会为了长远的、整体利益对国际足联“亮剑”。 

其次,制度启示在于美国通过法律扩大管辖权范围,把本应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的问题纳入美国国内法进行调整。尽管国际上缺乏治理国际体育组织官员腐败的直接法律依据,但美国制定的《海外反腐败法》为保护国家利益打下了基础,其采取“最低限度的接触”标准,为行使管辖权找到了正当法律依据。 

最后,法律启示在于美国对体育活动中的贿赂处罚有着完善的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被誉为现代法治的基石,美国对于体育领域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不但规定有专门的独立罪名,还有与之相关刑事立法作为补充适用,无形中在治理体育贿赂犯罪方面编织了一张巨大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