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6-26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一、案件事实
2010年6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某某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河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金河公司下属冶化厂(简称金河冶化厂)长期大规模露天堆放废渣,金河公司“清污分流系统”不完善,渣场未采取“防水、防渗透、防流失”措施,废渣的渗滤液及厂区雨水镉浓度严重超标,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但其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消除隐患。河池市政府发布的文件要求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 2次,但市环境监察大队并未对该厂进行有效监管,被告人曾某某对此不闻不问。2010年9月,河池市政府批示要求金河公司限期整改,市环保局跟踪检查,但市环保局怠于落实整改要求,致使整治计划至案发仍处于未验收状态。2011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签发通知,要求排查、消除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环境污染隐患。但文件下发后,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并未进行排查,被告人曾某某也未引起重视。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经广西环保厅专家组认定:金河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此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河池市人民政府直接投入防止污染事态扩大的资金达 2300万余元。
另外,被告人曾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5000元,涉嫌受贿罪。
二、诉讼过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2月24日执行逮捕。2012年11月6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7月13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2012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突发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发文督办,要求严查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经查,作为广西自治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某某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该事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蓝群峰、原副大队长韦毅也一并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是检察机关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又一个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