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0-22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某银行与被告单位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签订《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酒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诺的前提下,由银行为购买酒业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以支付产品款项。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作为被告单位酒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虚构18人系酒业公司购货商的身份,伪造相关身份证明、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1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053万余元无力偿还,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二、裁判结果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院于2014年9月3日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5日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银行金融创新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方面,由于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促使各金融机构不断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企业融资途径有限,小微企业融资尤其困难。在此背景下,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推出了名称各异的各种新型信用卡业务,但金融创新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也易诱发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从风险防控和法律规制角度看,金融机构在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时,应注重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性质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