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0-22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被告人蔡某委托他人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8月起,其租借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一处住所为公司实际经营地,建立一家财富网,通过刊登虚假抵押信息,对外虚假宣传公司进行高利借贷等业务、并已取得相关抵押权,许诺给投资人年化利率21%的投资回报,吸引他人投资。期间,通过上述方法,骗取2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蔡某在骗取上述钱款后归个人使用,未用于任何投资经营。
二、裁判结果
2014年3月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院于2014年10月21日提起公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典型意义
目前,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发展迅猛,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诚信机制与监管规则。在这二者均尚未完备的背景下,一些犯罪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各地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乱象。本案被告人就是利用网贷平台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投资者资金。本案提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提示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做好合理的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