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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十大检察精品案件之一:于英生申诉案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于英生,男,汉族,系原案被告人。

  原审法院认定:1996年12月2日7点20分,于英生因生活琐事与妻子韩某发生争吵、厮打,并捂其口鼻致其窒息死亡后到单位上班。当天9点50分左右,于英生外出办完事后再次返回家中,用刀在韩某颈部割了数刀,将现场衣柜、抽屉里的物品翻乱,并把液化气瓶搬到中心现场,拧开气瓶阀门、点燃蜡烛,企图用排出的液化气烧毁现场。之后,于英生返回单位上班。

  二、诉讼过程

  1998年4月7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英生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英生又提出上诉。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处理结果

  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8年5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2年9月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于英生无罪。

  四、专家点评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案是在没有发现真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地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主动提出监督意见,促使案件得以改判的成功范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于英生无罪后,公安机关重新侦查韩某被害一案,并抓获真凶。该案对全国检察系统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工作理念、体制机制和法律监督职责给出了新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对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