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1-19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徐辉,男,汉族,系原案被告人。
原审法院认定:1998年8月25日零时,徐辉在其家见到邻居女青年严某某独自从家出去,遂起强奸歹念并下楼尾随。当严某某行至旧税务所旁的路口时,徐辉走近严某某身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块砸打严某某头顶部致其昏迷。接着,徐辉将严某某通过旧税务所南侧窗台拖入厨房内。随后,徐辉实施了强奸行为。当徐辉刚穿好裤子时,严某某苏醒并发出微弱的救命呼声,徐辉为杀人灭口,用一条电源线从其身后勒住严某某的脖子,直至其窒息死亡。
二、诉讼过程
2001年5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辉提出上诉。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处理结果
徐辉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2007年3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徐辉申诉案立案复查,2008年6月18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08年7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2011年7月22日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9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徐辉无罪。
四、专家点评
李贵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该案是由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不同于其他类似改判的案件,该案既不是亡者归来、真凶落网,也没有新的证据出现,检察机关以原审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为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法院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发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