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1-24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锡辉,男,汉族,系原案被不起诉人;李清华,女,汉族,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侦查机关认定:时任某村民小组组长的王锡辉以某公司在该组河坝采砂、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及未给组上交管理费为由,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和群众会议,自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组织本组村民76人,以李清华等人为骨干,先后312人次到河坝阻工,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直接损失48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9月2日,王锡辉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3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锡辉、李清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王锡辉、李清华不服,先后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4年4月2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4年6月20日,经复查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纠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专家点评
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群众,察微解惑,明辨是非,严格司法,依法纠错,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将酌定不起诉改为法定不起诉,得到了申诉群众的高度评价,也得到了原办案机关的理解和认可,依法及时化解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