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1-26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胡茂新,男,汉族,系原案被害人。
侦查机关认定:1996年4月18日11时许,刘俊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树林内,因生意问题与事主胡茂新进行殴打,造成胡茂新身体多处损伤,右腕功能丧失,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二、诉讼过程
2011年5月12日,刘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该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俊不起诉。
三、处理结果
胡茂新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复查,认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刘俊作不起诉决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由该院重新审查起诉。2012年10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对刘俊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专家点评
张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案的办案难度相当大,案发时间距申诉复查已达16年之久,给证据的采集、核实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案情也较为复杂,原案卷宗达到17册。最为难得的是,该案的社会效果较好,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也达成谅解。此外,检察机关还指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规范、不严谨之处,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