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1-26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姚中智,男,汉族,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侦查机关认定:1997年5月12日,姚某某因孩子患病需医治,借姚中智1万元存单向某信用社质押贷款3000元。1997年5月26日,姚中智在姚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姚某某手章到某信用社,利用5月12日姚某某做质押担保的1万元存单再次作质押担保,以姚某某承包土地需打井为名,以姚某某名义重新办理贷款1万元,同时归还5月12日贷款本息3016.46元,剩余6983.54元由姚中智以姚某某名字在该社办理了活期支款单,由姚中智持单并全部支用。1997年6月2日,姚中智再次持姚某某的手章,借用其亲戚袁某的2000元、5000元存单两张作质押担保,以姚某某承包土地需购买拖拉机为名,以姚某某名义贷款7000元。1999年5月17日,姚中智以姚某某借其存单质押担保贷款1.7万元至今未清偿为由,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过程
2000年4月3日,姚中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8日,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认定姚中智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姚中智提出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同年11月29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并获法院裁定准许。同年12月26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对姚中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姚中智不服,先后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两级院经复查均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姚中智仍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4日决定将该案交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经重新复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于同年9月29日作出决定,撤销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专家点评
孙晓梅(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该案持续时间长、负面影响大、处理问题难,河北省两级检察机关及时受理申诉人申诉,将该案导入法律程序,实现了诉访分离,畅通了申诉人表达诉求的渠道,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最终撤销了原错误决定,既依法解决了申诉人的诉求,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后经过大量工作实现息诉罢访,维护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