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1-26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赔偿监督请求人黄启贞,男,汉族,原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利害关系人。
原案事实:1997年4月8日,福建省莆田县陈某某因借贷纠纷起诉方某,后因方某未履行陈某某申请执行,莆田县人民法院遂裁定查封方某房产。同月17日,黄启贞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查封房屋的产权属其所有要求解封,但被驳回。之后,被查封房屋经价格评估后以6.9万元拍卖。2004年7月15日,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重新评估被查封房屋价格为14.7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07年7月,黄启贞先后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法院查封、拍卖系违法行为的申请。2010年10月12日,黄启贞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荔城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2010年12月21日,黄启贞提出赔偿复议申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决定部分支持黄启贞的申请。
三、处理结果
黄启贞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监督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案适用法律错误,于2012年6月20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同年1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2013年6月17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四、专家点评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案完整展现了办理赔偿监督案件的全过程,可以作为典型示范案例加以推广。该案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审查原案卷宗、走访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原案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与调查,对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准确适用,体现了检察机关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法律法规的高度掌握,凸显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与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