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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十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刘伟、黄康等1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被告人刘伟租用被告人王树前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桥镇的一民房,从被告人黄康、高洪等处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并雇佣被告人宋彬、童大伟、黄红刚进行非法屠宰、销售死猪活动。其间,被告人刘水清帮助刘伟搬运死猪肉,被告人王健明帮助刘伟将宰杀好的死猪肉销往重庆等地。另,2010年以来,黄康伙同被告人黄玉秋、曾德华,从被告人韩兴洪、陈军华、雷泽江等人手中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再转手给刘伟等人屠宰销售。2013年6月,公安机关在刘伟的非法屠宰场内查获死猪及死猪肉1446余公斤;在成新蒲快速通道新津县兴义镇路段挡获黄康、黄玉秋运输的死猪4.34吨。

 

  此案分别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27日对韩兴洪、陈军华、雷泽江等7人立案侦查;成都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8日对刘伟、王树前等7人立案侦查;新津县公安局先后对黄康、黄玉秋等5人立案侦查。后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以上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合并管辖。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韩兴洪、刘伟等17人批准逮捕,另有2人分别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经指定双流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后,该院于12月30日提起公诉。2014年4月10日,双流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伟、黄康有期徒刑各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均被作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为该案的顺利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间,针对此案由三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的情况,成都市检察院积极与市公安局协商,由市公安局合并管辖,统一指挥,集中报捕,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亦确保了执法尺度的统一性。同时,针对当地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疏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蒲江县畜牧局、郫县商务局、双流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检查。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地参与了社会治理方式创新,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