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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滴滴、快的分公司 15名出租车司机获刑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为抵制滴滴、快的打车软件,山东省日照市百余名出租司机罢工闹事,致部分道路交通瘫痪近4小时。这一曾经在当地轰动一时的“6·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于1月21日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近日,东港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15名被告人获刑。

  案件回放

  2015年6月26日上午,在日照大众出租有限公司会议室里,日照市各出租车公司代表齐聚这里,召开会议,主题就是如何抵制“滴滴、快的打车软件进入日照”。被告人日照大众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回忆说,会议决定各出租公司回去通知自己的驾驶员,下午两点集会,还有人提议制作横幅。

  当天下午,在日照城北某汽车4S店和日照海曲路某大酒店附近,百余名出租车司机罢运聚集,封堵道路、拉挂横幅,同时对过往的三轮出租车进行围堵起哄并掀翻。致使日照部分路段交通瘫痪达4个小时,过往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在日照某大酒店集会现场,部分出租车驾驶员到达艳阳路沿街的“滴滴、快的”公司日照办事处实施打砸,致使办公室电脑、防盗门、打印机等财物被损坏,损失1万余元。冲动的驾驶员们还对一名工作人员实施轮番殴打,致使其左侧7、8肋骨、L1-2左侧横突骨折及软组织伤,构成轻伤二级。

  庭审聚焦

  因涉嫌组织或积极参与犯罪,日照“6·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的15名出租司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起诉书中提出,安某、马某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孟某等13人为积极参加者。

  公诉人指出,本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件是由2015年6月26日上午在日照大众出租公司召集的会议上决定的,此次会议由12家出租公司负责人及其驾驶员代表参加,正是这次会议组织、策划了当天下午的聚众事件。而安某作为日照大众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并主持了会议,是本次会议的主导者,且下午集会、制作横幅等都是安某在总结发言时最终决定,应当将其认定为事件的组织、决策者。

  马某作为另一家出租公司的业务经理,曾电话通知了自己公司的十余名驾驶员参加集会,并在会议中发言表示“不能再等了”“快想办法”“要坚决抵制滴滴、快的”。同时,马某作为日照某大酒店集会处的组长,从视频资料看,是其最先找到了艳阳路沿街的滴滴、快的办公室,并招呼一些驾驶员一起上楼。上楼后,与一名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在现场抱起一个花盆和一个打印机扔到办公桌上。从现场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均可以认定马某系本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者。

  对于本案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公诉人认为,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体现为,被害人滴滴、快的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被殴打致轻伤,办公室财物等被打砸,造成损失1万余元。而孟某龙等其余13人均积极参与并共同作用,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均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在持续一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等进行了辩论。

  在法庭辩论环节,有辩护人提出, 应从社会大背景看待这次事件。“滴滴、快的”的营运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没有政府完善的管制,他们低成本的运营模式直接冲击着现有的出租车业务,出租司机们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他们主观恶性并不大,只是由于出租车司机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淡薄,从而采取了冲动手段。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15人纷纷表示,因为情绪太激动,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内心十分后悔,希望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中还了解到,这15名被告人都是初犯,有些人还曾积极参加过免费接送考生、拥军等志愿活动。

  槌音落定

  2016年2月,这起在日照轰动一时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终于宣判,合议庭综合各量刑情节,最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15人定罪量刑,其中,被告人安某、马某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孟某龙等7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张某等6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对话法官

  笔者:如果对此次事件定性,您怎么看?

  主审法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方面,这是一起参与人数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一次事件。

  笔者:该案在判决时是否考虑了“滴滴、快的”软件对现有出租车业务冲击这一“社会大背景”?

  主审法官:这方面因素肯定会考虑,但这不是法定范围。

  笔者:很多人都有从众心理,在群体事件中仗着人多凑热闹,您对此有何建议?

  主审法官:遇事一定要冷静思考,千万不要盲目从众,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此次事件的参与者虽主观恶性不大,但其表达诉求的方式粗暴、极端、非法,造成的影响很大,所以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樊艳潮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