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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刑事典型案例之一: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中国审判杂志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共同推出2015年度十大刑事典型案例,均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审判结果有借鉴作用的案件。

  在评选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中国审判杂志将十大案例的案情进行集中回放,连线判案法官,呈现裁判要旨,同时特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赵秉志,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等分别为这十大案件作出精彩点评,以此给读者提供一个观察中国司法审判的窗口。

典型案例之一: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案情回放

  周永康,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4年1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据新华社消息,2014年7月29日,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

  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二、专家点评

  周永康案:彰显法治平等的价值内涵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

  因为曾经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的身份特殊而敏感,其贪腐案件也自始至终备受社会瞩目。当然,对于该起案件,人们的视角不同,感受可能也会有所差异。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和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从法律的角度看,周永康案向人们生动地诠释并彰显了法治平等的价值内涵。

  一方面,该案将警示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反腐无禁区”,“反腐败不留死角”。事实上,任何犯罪的查处都没有禁区,也不能有死角。不论职位的高低,谁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都要受到严肃的法律惩处。对周永康案件的查处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它同时告诫人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另一方面,对周永康案的依法处理坚守了不枉不纵的现代刑法底线。刑法拒绝法外施恩,但刑法亦有度。周永康身犯受贿、滥用职权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多项罪名,而且每一项犯罪的情节都十分严重,依照我国刑法必须严惩,同时具有坦白、全部退赃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可依法予以从宽。法院充分考虑其从严与从宽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可谓不枉不纵,宽严相济,量刑适当,体现了适用刑法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