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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刑事典型案例之四:姚荣香杀夫案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一、案情回放

  姚荣香因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3月5日,这一天正好是中国人的传统节日—元宵节。然而,这一天对于姚荣香来说,却是一个五味杂陈的日子—因为杀害了丈夫方某,她在这一天接受了浙江省温州中院的审判。但是,有一点出乎她意料,同时也出乎很多人意料,那就是:温州中院对她故意杀人一案当庭作出了宣判,并且只判处了她五年的有期徒刑。

  那么,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故意杀人案件?法庭为什么这样判?

  长期家暴,祸根深种

  1982年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皂头镇皂头村的姚荣香,15岁随父母到温州打工,十六七岁的时候即认识其丈夫方某,并和其同居,不满18周岁时就怀上了大女儿。在谈恋爱的时候,姚荣香其实已经发现方某脾气暴躁,一次争吵的过程中,方某不但扔了姚荣香的衣服,还将燃着的烟头朝她脸上扔。姚荣香曾经企图离开,但是经不住方某拉着自己的表哥一起去给她赔礼道歉,最终还是和他走到了一起。然而,方某在婚后并没有任何改变,他对姚荣香的家庭暴力从姚荣香怀大女儿两个月的时候就开始了。结婚15年来,方某只要一不顺心就对姚荣香拳打脚踢,尤其是喝过酒后就打得更厉害。家中长辈、亲戚以及村干部曾因此给他们夫妻做过多次调解,但方某依然如故。姚荣香曾经抱有幻想,认为只要她为方某生下儿子,方某就可能会有所改变。然而事实是,当她第四胎为方某生下儿子后,方某仍然一言不合就对她拳打脚踢,甚至有一次拎着菜刀追赶她,恐惧的她只好逃回了娘家。姚荣香也曾经想过离婚,但只要向父母一提这事,父母除了唉声叹气,就是劝她忍着、顺着方某,不要惹他,也不要离婚。姚荣香知道自己的父母封建思想重,好面子,而且他们一直认为离婚是一件丢脸的事情,如果她离婚,父母会觉得这个女儿不争气,会觉得在乡里抬不起头来,她也不想让父母伤心。到2013年下半年,这种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了,原因是方某在外面有了第三者陈某,而关于陈某,只要姚荣香稍有过问,方某即上前殴打。

  从2014年开始,方某对姚荣香的家庭暴力继续升级,发展到平均每一两天都要打一次的频率,而其中有一次还是在大女儿放假到他们打工的温州玩的时候。即使是在案发前几天,即2014年8月10日,方某也才刚打过姚荣香。回想起15年的婚姻生活,姚荣香说自己挨打的日子和不挨打的日子各占一半。姚荣香的表姐和表姐夫还清晰地记得几年前的一个冬天,姚荣香恐惧地跑到他们的餐馆里,衣衫被撕得破破烂烂,方某拿了一把刀在后面追着,并扬言要杀掉姚荣香,后被众人拦下。方某厂里的管理人员吴某说,姚荣香人老实,脾气也好,经常被方某殴打,方某打姚荣香的时候基本不管不顾,看到什么东西拿起来就打,拳打脚踢就更多了,大家经常看到她不是额头肿了,就是眼眶乌青了。姚荣香原来工作的鞋材厂的管理人员严某也说,2014年方某没找到工作的时候就住在姚荣香的宿舍里,那时候也经常打姚荣香,因为这,还有工人向他投诉,说整个6月份几乎每个晚上都有听到姚荣香喊“救命”的声音。

  然而,即使过着这样的日子,姚荣香仍然不想离开方某,她仍在尽一切努力挽留方某,从而挽救他们的婚姻。

  姚荣香想把方某从第三者陈某那里夺回来。

  一念之差,惨剧酿成

  2014年8月15日,姚荣香辞掉了自己原来的工作,来到方某工作的某鞋材厂,打算和方某一起在该厂工作。8月16日,姚荣香买菜时发现丢了1000块钱,为此,方某从中午开始就一直骂他,并且还用酒瓶砸她。当天晚上9点左右,两个人又发生口角。方某向姚荣香提出分手,并让她不要呆在他这里,而且今后也不要再联系他,甚至威胁她,如果再给他发短信,就把她的手机砸了。关于孩子问题,方某提出每人负责抚养两个孩子。

  因为害怕方某再打她,姚荣香当时只是听着,一直不敢出声,过会也就睡着了。但是因为实在生气,8月17日凌晨她就醒了,且再也睡不着。于是她就开始回想这么多年方某一直打自己,这还不算什么,现在他还要抛弃自己,抛弃也就算了,他竟然要求她一个女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越想越生气,越想越伤心,到最后,她索性想,既然自己的日子被方某弄得没法过了,那方某也就别想过了,想到这,便从桌边拿了一根铁棍向正在睡觉的方某的头上砸了下去,接着,她又从房间里拿了烧饭用的菜刀在方某的脖子上割了一刀。

  姚荣香本来打算杀了方某后自杀,但是后来她想到了4个孩子,于是打电话报了警。然而,一切为时已晚,惨剧已经酿成。事后,姚荣香说,她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方某,她始终坚持认为,方某心里是有她的,她甚至认为,如果不是陈某的介入,方某也不会这样对他,最终还是会回到她身边。

  长期身处家庭暴力之中,却不知道家庭暴力为何物,不知道报警,也没有逃脱的意愿和勇气,相反还千方百计地挽留自己惧怕万分的男人,还想方设法维护那可怕的婚姻,最终发生了惨案,这就是姚荣香的悲剧。

  二、律师之辩,法官之判

  姚荣香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且获得了公婆,也即被害人方某父母的谅解。辩护人李莹、李桂梅在法庭上为姚荣香辩护时称,姚荣香自18岁开始即遭受被害人方某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姚荣香因不堪忍受方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将方某杀死,根据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荣香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谅解姚荣香,姚荣香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公正判决。

  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姚荣香因不堪忍受丈夫方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杀死方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根据被告人姚荣香的供述以及证人吴某、严某等人的证言,应认定被害人方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荣香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荣香对被害人方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的婚外情并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姚荣香杀人的动机并非卑劣;姚荣香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荣香属于受虐妇女,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姚荣香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

  综合这些因素,合议庭认为姚荣香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荣香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方某的父母对姚荣香表示谅解,考虑到姚荣香尚有四个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被告人姚荣香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合议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荣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专家点评

  受暴者以暴制暴的特点

  访反家暴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

  温州中院是全国涉家暴案件审理的试点单位之一,在涉家暴刑事和民事案件审理方面的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关于这次姚荣香案的审理,温州中院又在全国率先实质性地尝试了反家暴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这次庭审出庭的专家证人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陈敏,陈敏在法庭上针对家暴事实的认定、涉家暴犯罪的行为特征等提供了专业意见。那么,到底怎样的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家暴关系?家暴发展到怎样的程度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受害人以暴制暴的反抗行为有什么特点?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反家庭暴力专家陈敏。

  “无论施暴人的行为方式如何,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控制。施暴人每次殴打受暴人可能都会找各种各样形式上的理由,比如穿得招摇、去KTV、不孝敬父母等,但其实质都是为了控制受暴人。家庭暴力自身有一个循环,一般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暴力紧张期。在这个阶段两个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施暴人为一点小事就会发脾气、砸东西、推搡受暴人。如果受暴人这时能够全部满足施暴人的要求,可能会暂时推迟暴力行为的发生,但不会最终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家庭暴力有自己的发展规律,之后它一定会进入第二个阶段,即暴力爆发期。在这个阶段,暴力的严重程度会上升,殴打及身体暴力(踢、推、用物体袭击、烫烧)、性侵犯、恐吓、生命威胁等在这个阶段比较常见。这时挨完打的受暴方会有一些反抗,不一定是肢体上的,可能表现为离家出走、回娘家,或者要求离婚等,于是家庭暴力接着发展进入第三个阶段,即蜜月期。到这个阶段,施暴人可能会认错,伴随着买礼物、赔礼道歉等行为,这时候施暴人和受暴人关系缓和,甚至会表现得比较甜蜜。然而,这个阶段不会持续很长,很快又会重新进入紧张期。我们一般把经历了两个周期还停留在暴力关系中,并且幻想她的丈夫能够改变、不再打她的妇女界定为受暴妇女。”陈敏这样对家庭暴力关系进行定位。

  对家庭暴力中“暴力”和“控制”的界定,陈敏也有她专业的见解。她说,家庭暴力中的“暴力”并不限于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伴随着身体暴力而来的精神暴力,比如威胁恐吓、侮辱谩骂、人格贬低等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与此同时,她认为对于家庭暴力的目的—“控制”的理解也不可局限。她说,家庭暴力是以控制为目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伤害另一方,从而使对方被迫服从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我想让你走,你就得走,不想让你走,你就不能走,我想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而你不能说半个“不”字,否则就暴力伺候。因此,施暴人不愿意分手而施加暴力,其目的是控制,而受暴人不愿意离开,施暴人通过暴力迫使受暴人离开,其目的也是控制。

  陈敏说,受暴人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下最常见的行为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长期忍受各种暴力伤害,不予反抗;第二种是忍受不了伤害,选择自杀;第三种是为自己,也为家庭成员免受家暴伤害或威胁,奋起反抗,以暴制暴杀害施暴者。而受暴者一旦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反抗,必定以杀死对方为目的,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的。家庭暴力和普通暴力不同,普通加害行为是一次性的,只要发生一次,就会有警察等各种救济介入,因而不会反复发生;而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比较强,很多公权力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对家暴的了解和重视程度都不够,很多时候家庭暴力是被当作家庭纠纷解决的,救济渠道不畅通,因而绝不会一次被制止就停止,相反总是会反复发生,甚至会变本加厉。受暴人因为长期遭受家暴,对这些情况比较清楚,且无力摆脱。与此同时,受暴人对施暴人行为的了解和预测与一般人也不同,她们清楚,如果她们的反抗只是暂时让施暴人失去了还手之力,一旦等施暴人恢复,自己将要面临的必定是进一步的报复性的惩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受暴人开始以暴制暴反抗,必定是以杀死施暴人为目的,正因为这个原因,过度加害就成为受暴人加害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征。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自我保护是受暴人对施暴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主要动机,当然也不排除长期受害的报复泄愤心态。另外,受暴人以暴制暴的加害行为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受暴人一般都是趁施暴人警惕性比较低的时候进行,比如,正在睡觉的时候、醉得人事不省的时候,等等,因为受暴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也只有这些时候才有机会和能力进行反抗。

  “正是因为上面这些原因,对于受暴人针对施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的评价应当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陈敏说,“一般而言,发生恶性案件的时候,家庭暴力已经发展到强度很大和周期很短的程度,比如,家庭暴力刚开始的时候可能半年或三个月一次,到发生恶性案件的时候,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可能就已经达到一周几次,而且每次都是往死里打。受暴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并且实施杀害行为,该行为针对的对象只是施暴者,且其动机也基本出于自保,因而其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其他故意杀人犯罪都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