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最高法发布四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之二:施美丽故意杀人案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美丽与被害人张惠昌系夫妻关系。张惠昌经常无故打骂施美丽,施美丽2012年即曾为此报警。2014年5月19日19时许,张惠昌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美丽,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坏。次日5时30分许,施美丽因长期遭张惠昌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惠昌之念。施美丽趁张惠昌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惠昌左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张惠昌头部出血后,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其子张雷拨打“120”抢救。后施美丽随同亲友将张惠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施美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美丽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惠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施美丽因不堪忍受张惠昌的长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事发前张惠昌为家庭琐事又长时间辱骂、殴打施美丽,张惠昌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施美丽在发现张惠昌头部出血后,主动将张送医院抢救,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施美丽有期徒刑四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