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3-31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日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据了解,这是浙江省首例以自诉形式提起的拒执罪案例。
自诉人黄某与被告人章某的借贷纠纷,早在2014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章某分期归还黄某借款本金15.7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在当年4月底前归还第一期利息3.8万元。诸暨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然而,章某并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5月,黄某向诸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黄某发现章某将自己所有的32台织布机出售,将名下的厂房出租给了他人,所得财产也悉数转移至前妻名下。法院执行人员数次上门执行,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甚至对章某实施了两次司法拘留,章某依然拒不执行。
关于拒执罪自诉的司法解释公布后,黄某便想尝试通过自诉程序拿回欠款。
2016年3月8日,黄某将章某告上了诸暨法院,要求法院追究章某的刑事责任。
立案后,办案法官了解到黄某和章某有亲属关系,积极做了双方工作,告知章某刑事自诉不同于之前的民事纠纷,败诉后将面临刑事责任。在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人章某先归还自诉人黄某1.5万元,并重新约定了剩余款项的还款期限。黄某在收到执行款后,表示了谅解,并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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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这对有效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切实提高执行履行率,维护法律的权威起了积极的作用,也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缓解执行难的问题。但该类案件自诉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杨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