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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拒捕抢枪案枪弹追回人在逃 逃犯曾获3次减刑

【文章来源】新京报

3月29日晚,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发生一起暴力拒捕抢夺枪支案,两民警遭暴力拒捕,一支64式手枪被嫌犯抢走。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达州市公安局获悉,目前,犯罪嫌疑人褚思练已被警方抓获,涉案枪弹已全部追回,另有犯罪嫌疑人封华帅在逃。
  民警执行抓捕时遭暴力拒捕
  据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官方微博通报称,29日晚上9时许,两名民警在执行抓捕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封华帅(男,34岁,达州市通川区人)过程中遭暴力拒捕。封华帅与同伙褚思练(男,34岁,达州市通川区人)打伤两名民警,并抢走64式枪支一支。
  当地警方向媒体透露,事发地位于达州老城区一家面粉厂的老宿舍楼内,犯罪嫌疑人封华帅因涉嫌寻性滋事,事发时警方正在该栋楼对其进行抓捕。在准备抓捕期间,警方在2楼通往3楼的楼道内进行堵截,因楼梯间非常狭窄,封华帅伙同褚思练暴力拒捕并打伤了民警。抢夺下民警一枪支后,两人因对老城区的地形比较熟悉,最终逃离现场。
  昨日下午3时许,新京报记者从达州市公安局获悉,褚思练已在当地一家网吧内被警方抓获,涉案枪弹已全部追回。现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捕封华帅。警方同时敦促封华帅投案自首,并呼吁知情群众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办案。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枪支在市内一垃圾桶内被寻回
  新京报记者随后多方求证获悉,被抢夺的枪支是在通川区通川北路北侧一垃圾桶中找到的,与封华帅个人资料登记住所直线距离约一公里。
  “通川北路是一条主城道,平时人流量很大,之前没有注意到有人向垃圾箱内丢弃手枪。”通川北路双狮宾馆工作人员介绍,昨日下午1时许,有警察乘警车抵达双狮宾馆附近,随后在宾馆外西南方向的一个垃圾桶附近拉开了警戒线。
  据目击者介绍,警察将垃圾桶内的垃圾全部倒出后,在一堆垃圾中找出一个用胶布层层包裹的塑料带。附近目击证人证实,包裹的东西完全就是手枪的形状。
  在逃嫌犯今年1月刚出狱
  据报道,抢夺枪支事件发生后,达州市公安部门已对当地重要道路,进出城要道和车站等地进行了布控,以防止涉案犯罪嫌疑人逃脱。
  新京报记者还从权威渠道获悉,封华帅生于1981年,小学文化,此前曾因抢夺罪在2010年被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罚金5000元,自2009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罚金直至2015年年末仍未缴清,另有一笔18000元的违法所得追缴金未履行。
  相关材料显示,服刑期间,封华帅因积极参与学习、劳动,并完成生产任务,历年均获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高分,崇州监狱先后3次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减刑意见。其中,2013年1月22日他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8日,在2014年5月27日和2015年11月17日,他分别又被减刑8个月和3个月。
  今年1月8日,封华帅服刑期满。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出狱后不久,封华帅即申请了QQ号,其个人说明一栏中显示,“执著、勤奋、踏实、重情、重义、孝顺体贴的寻心梦者。”
  ■ 案例
  抢夺枪支当判何罪?
  2014年4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分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一名涉嫌抢夺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试图抢夺民警公务配枪,并致一名民警及一名协警轻微伤。后该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014年7月,北京火车站候车室内,两名旅客发生纠纷,值班民警赶去处理,没想到其中一名女旅客将民警配枪抢走,好在民警迅速夺回枪支,并和辅警、现场工作人员将抢枪者控制。经鉴定,女子患抑郁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法院一审以抢夺枪支罪,判处该名女旅客有期徒刑4年。
  2014年7月,安徽亳州蒙城县梦蝶广场,两名女子发生纠纷,周某打了张某一巴掌,经过民警协调,周某同意送张某检查就医。在医院,张某朋友的几名亲友企图殴打周某被民警制止,混乱之中有两人趁民警不备抢夺警用枪支,幸被民警及时夺回。随后,袁某、邵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5年6月,河北邢台,民警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出警过程中,曲某等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制造混乱、围堵殴打民警并抢夺枪支,造成多名民警受伤,一名民警住院。曲某等人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 律师说法
  犯罪嫌疑人或涉嫌妨害公务罪
  近年来,在民警执勤过程中抢夺枪支的事件偶有发生。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针对相关涉案嫌疑人的判罚,有的适用于抢夺枪支罪,有的则适用于妨害公务罪。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犯妨害公务罪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两罪在量刑上有明显差别。
  那么,像上述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封华帅和褚思练,已构成何种犯罪?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师。
  曹寒冰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两个罪名都存在,相比较而言,“抢夺枪支罪”的罪名惩处更严,更有利于保护警察人身安全,从而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但目前也并没有一个定论。
  他表示,在“抢夺枪支罪”中,抢夺的概念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的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枪支。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使用暴力了。他说,两名犯罪嫌疑人明知公安民警正在执行公务,其不但不予配合,反而采取暴力手段抢走枪支,造成两名民警受伤后果,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此外,两人并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故意,也并未用枪支犯罪,而是在逃跑过程中丢弃了枪支,应该按照妨害公务罪认定更为合理。
  (记者:林斐然 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