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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员:9座客车最多挤进37名幼儿 费县三被告人分别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近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以校车严重超员,依法对王某等三人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在费县梁邱镇经营幼儿园,雇佣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校车,同时还租用陈某某的小型客车为其接送学生。2016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某、彭某某分别驾驶小型客车运送学生时,因严重超员,被费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三人驾驶的小型客车均核载9人,而王某驾驶的车辆实载23人(其中幼儿21名);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实载39人(其中幼儿37人);彭某某驾驶的车辆实载25人(其中幼儿23名)。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称知道超载行为违法,但是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律,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被告人王某在最后陈述中称:“不但自己身陷囹圄而且也害了其他两位被告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告诫身边的人,法律这条红线任何人都不要触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某、彭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均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均已缴纳罚金。 
  ■连线法官■
  校车安全无小事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车祸猛于虎,安全重于泰山。校车安全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校车运营不仅关系儿童的安全,而且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神经,更事关国家的未来。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不仅会使驾驶员受到处罚,而且车辆的所有相关责任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和宣判,能够发挥司法教育引导作用,转变群众对校车超载只作出行政罚款的错误观念,为校车戴牢“紧箍咒”,为孩子们编织一张“安全网”。
  (作者:张清厚 辛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