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4-29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4月2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徐某驾驶校车超载一案,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来宾市判决的首例校车超载入罪案件。当地交警部门、教育局、幼儿园园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120多人旁听了此案。
校车超载肇事,学生受伤
据了解,来宾市兴宾区北五凤凤幼儿园是宋某个人经营的私立幼儿园,该幼儿园购买了一辆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被告人徐某持有准驾B2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凤凤幼儿园园长系被告人徐某表嫂,于是该园便雇请被告人徐某驾驶该辆五菱普通客车,负责接送在该幼儿园学习的学生上学和回家。2016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核载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超员搭载22人(即其与该园教师其妻子覃某连同20名学生)离校,徐某驾车从幼儿园出发,在沿凤凰镇X064线行驶时,被对向由陈某驾驶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发生事故。事故导致两车损坏以及坐在徐某车上的其中两名幼童受伤。经鉴定,两名幼童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构成危险驾驶,司机领刑
庭审中,在庭审量刑阶段,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徐某六个月左右的拘役。
法庭上,公诉人总结了本案应该吸取的教训。“近几年来,各地校车引发学生的伤亡事故频发,造成许多学生在事故中死亡,希望相关负责人能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教训,不要为个人或者学校的私利,擅自改装校车,超员搭载学生,让学生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相关部门应杜绝此类事故和悲剧重演。”
同时,公诉人也指出,学校以及从事校车营运业务的人应当严格执行校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校车,保障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资金不足的情况,学校可据该规定,通过财政资助学校购买正规车辆,或是发动社会爱心人士捐资赞助,或是有客运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配有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做校车。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徐某表示没有任何异议,同时也表示自己在事发之后才知道校车超员是违法行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徐某作出前述判决,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新闻观察■
重视校车安全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法院的判决对于从事校车营运业务的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安全驾驶意识深入人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条规定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正式纳入到刑罚范围。
“从事校车业务,关系到众多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而超载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提醒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及驾驶员,要充分认识校车超载的危险性,重视校车安全,从自身做起,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官最后呼吁说。
(作者:蓝秋娥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