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5-03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2015年3月29日,北京大兴一大厦酒店发生电梯坠落事故,造成两名工人一死一伤。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本次事故系维保员工张某组织无证人员参与电梯维修,在更换电梯曳引绳时违规操作所引发。近日《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事发 酒店电梯从高层坠下 一工人当场身亡
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受聘于某物业,负责大兴某大厦的电梯维保项目,从2014年7月1日起,公司员工张某受指派负责该处电梯保养维修。
2015年3月29日凌晨1点,机电设备公司总经理权某接到张某电话说酒店电梯出事了,电梯从20层左右掉下。120急救人员赶到时,一名工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另一名伤者被送往医院,两人均是物业人员。
据某大厦“329”电梯坠落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本次事故系一起违规操作、违章指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显示,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电梯维修过程中,张某等人在更换电梯曳引绳时未按相关规定将轿厢固定在导轨上,也没有设置轿厢上梁两侧辅助保险钢丝绳,连接手拉葫芦与轿顶横梁的钢丝绳绳卡脱扣,致使轿厢坠落到底坑。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张某在施工前未编制相关的施工方案及施工人员组织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环境教育和安全技术要求的交底,未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未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护栏和安全警示标示。
张某组织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证件人员参与电梯维修工作,在维修电梯时违规操作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也是重要原因。
2015年9月1日,张某被抓获归案。
■检方 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导致重大伤亡事故
2015年12月30日,大兴检察院对28岁的张某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被告人张某与其找来的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曹某、张乙、董某、宋某对某大厦3号电梯进行维修。
作业中张某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导致电梯轿厢坠落,致使在轿厢上作业的张乙死亡、董某受伤。
案发后,被害人张乙的家属和董某均得到了经济赔偿。其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赔付死者家属45万元和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庭审 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已获赔 从轻处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且系初犯偶犯,家境不好,被害人已得到了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辩护人指出,本事故的发生与电梯管理公司及维保公司监管缺失也有一定关系,建议判处张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据事故现场的曹某证言,他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部主管,事发前,张某让他带着工具帮维修电梯更换钢丝绳,后二人来到电梯机房,当时张某的表弟、张乙和董某也在场。
“电梯有7根钢丝绳,张某先用倒链把轿厢挂在房梁上,由于倒链不够长,我用钢丝绳打了一个圈挂住轿厢,然后张某去地下B1把五根钢丝绳剪断,曹某等人在机房把5个半根钢丝绳抽出来,再把新的钢丝绳蓄进去,之后再剪断另外2根钢丝绳。”曹某说,更换过程中因多根钢丝绳缠在一起了,张某上来让张乙和董某站在电梯顶上往上拽,电梯突然从顶部坠地。
据了解,除张某是维保单位派来,持有维修资格证外,其余3人都是物业人员,没有维修电梯的证件。张某叫3人来帮忙修电梯,并支付给他们工钱。
据物业服务公司经理证言,大厦只有一家特种设备维保单位,长期派一人驻大厦负责电梯和扶梯的维保工作,物业公司不参与,也没有安排人现场协助监督。员工手册也不允许物业公司的人参与维保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已得到了赔偿,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大兴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