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6-01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以来,原审被告人陈时发私自开办诊所,非法行医。2012年12月24日,陈时发在其诊所对被害人陈贞霖进行针灸治疗过程中,被害人支气管哮喘病发作,由于陈时发对陈贞霖的病情评估不足,未及时转诊,且抢救措施不完善,导致陈贞霖在患冠心病基础上,因支气管哮喘病发作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裁判结果
鲤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致一人死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鲤城区检察院于2014年3月12日以一审判决认定“致一人死亡”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泉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7日支持抗诉。2014年7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不属于“致一人死亡”,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评析意见
此案属重刑抗诉为轻刑,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非法行医犯罪中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是指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情形。本案中,原审被告人以针灸术非法行医,就诊患者因哮喘、冠心病、抢救不及时等原因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时发的行为与被害人陈贞霖最终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30%。这种情形下,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适用法律错误,抗诉予以纠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