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6-01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6-05-27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小朱(17岁)涉嫌盗窃一案过程中,获知因有关人员在社会调查工作中不慎泄露案情,邻居们议论纷纷并对小朱另眼相看,导致小朱不堪重负喝农药企图自杀,在抢救中仍然试图再次自杀。面对紧急情况,检察机关选派专人配合专业心理师迅速介入干预,通过长时间疏导,成功促使小朱放弃轻生念头。接着,检察机关又帮助小朱转移住址,每天电话联系,定期上门走访,最终打消了小朱的思想顾虑,配合完成诉讼程序。鉴于小朱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了避免小朱受到二次伤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谢绝媒体采访,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就案情泄露问题向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两机关开展整改活动,全面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典型意义
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案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迅速采取有效心理干预手段,打消未成年人的轻生念头;同时,及时建议、督促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增强保护意识,在办案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规范要求。正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努力,使得一个背负心理包袱的未成年人得到了帮助和教育,重拾生活的信心,得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