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6-10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法院 2016-06-08
【作者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案情】
赵某因家庭琐事,将其妻李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表示,赵某长期对李某有家庭暴力,属于虐待。
【分歧】
长期家庭暴力行为,是虐待还是故意伤害?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家庭暴力,应定为虐待罪。赵某在酒醉之后,打骂妻子,最终造成妻子轻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确定赵某犯虐待罪。由于赵某长期侮辱、打骂妻子,虽妻子已原谅,但最后造成妻子轻伤的后果,应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由于酒后闹事,对妻子进行打骂。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妻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此结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轻伤的后果。据此,应当认定赵某犯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赵某态度较好,为家庭和睦解决矛盾,应适用缓刑较为适宜。
【评析】
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本案中,赵某虽然经常对妻子进行打骂,且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但是虐待罪在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不诉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轻伤的严重后果是赵某故意伤害的结果,并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从犯罪故意上看,赵某对妻子的殴打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赵某对妻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可见,赵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轻伤是由于赵某这次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也可判断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虽然被害人是赵某的妻子,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这点并不违反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而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认定赵某犯有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