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最高检发布10起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六:依法抗诉,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6-5-27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一审期间,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2014年11月,法院以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对猥亵其中2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述事实未认定与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系受到外界干扰有关(随即将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妨害作证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认定张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亲属陈某、朱某等人为了使被告人张某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唆使、收买等手段,非法指使相关被害人、证人作伪证,对被害人、证人受他人干扰所作的虚假陈述、证言应予以排除,相关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张某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全部采纳抗诉意见,以猥亵儿童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因妨害作证罪,另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审查,对错误判决坚决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