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6-10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6-5-27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一审期间,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2014年11月,法院以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对猥亵其中2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述事实未认定与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系受到外界干扰有关(随即将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妨害作证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认定张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亲属陈某、朱某等人为了使被告人张某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唆使、收买等手段,非法指使相关被害人、证人作伪证,对被害人、证人受他人干扰所作的虚假陈述、证言应予以排除,相关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张某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全部采纳抗诉意见,以猥亵儿童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因妨害作证罪,另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审查,对错误判决坚决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