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6-15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6-5-27
一、基本案情
张某早年与妻子离异,带两个女儿生活。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其多次强奸大女儿某甲(13岁)、二女儿某乙(12岁),直至二女儿到派出所报案而案发。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惩治,提前介入,固定证据,快捕快诉;另一方面加强对被害方的权利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告知被害方有权依法申请撤销被告人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在被害方亲属提出申请后,宁波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2015年4月20日,法院依法撤销张某监护权,并指定两被害人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两被害人心理受到创伤,生活贫困的现状,邀请心理专家介入进行心理疏导,并为两名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3万元。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被监护人大多只能忍气吞声,身心遭受严重摧残。本案中,宁波市检察机关不仅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治力度,更是从被害方权益出发,依法支持撤销被告人监护权,选择适格监护人,同时对两被害人提供心理关护和司法救助,尽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身心健康,体现了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