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6-24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2016年6月2日
河南籍六旬老汉李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做保安。2015年11月某天, 家住大兴区的5岁女童小王,因追宠物狗走进邻居李某租住的房间,李某以按摩为由,脱掉小王的裤子进行猥亵。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5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5岁女童遭六旬老汉猥亵,家长意外发现后报案
现年63岁的李某案发前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出租屋内,2015年11月1日下午,李某在大兴区黄村镇立垡村一出租房内,将重庆籍5岁女童小王的裤子脱至膝盖处,抚摸小王的私密部位。
11月4日晚上,小王的母亲郭某在给女儿擦洗身体时,觉察女儿有些害羞,便询问缘由,小王回答道:“上周日我去隔壁院子里玩,碰到一个老爷爷,我看到老爷爷的屋子里面有小狗,就到他的屋里面去玩,然后老爷爷把我的裤子脱了下来,说要给我按摩。”
郭某问女儿为何当时不和她讲这件事,小王回答是怕被骂,不敢说。听到女儿的回答,郭某继续追问细节后,认为女儿遭到了猥亵,次日便带着小王报了案。当日,李某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称其无意抚摸,拒绝认罪提起上诉
2016年1月11日,李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一审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无意中摸了小女孩的头部和后背,没有触摸其他地方。其辩护人的辩护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无违法犯罪前科,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且其年老体弱,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李某具体犯罪情节,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获刑一年
庭审中,李某认为原判认定其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符,其没有对小王实施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李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李某无罪。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符,李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李某猥亵被害人的证据有被害人小王的陈述,证人郭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观察■
严惩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性侵犯罪
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并在该案宣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悉,自2013年10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公布实施以来,北京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从涉及罪名看,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从收案趋势看,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校园、未成年受害人住所均可能成为犯罪地点。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崔杨指出,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显示,初中、小学阶段孩子更容易遭受犯罪侵害。22起案件中,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共26人,小学阶段未成年人(5-12岁)10人,占38.46%;初中阶段未成年人(13-15岁)14人,占53.85%;高中阶段未成年人(16-18岁)2人,占7.69%。
其中,72.73%的案件,未成年受害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即认识,有的甚至是受害人父母的“朋友”,被告人往往利用其与受害人相识、受害人及其家长对其无戒备等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而此类案件发生后,却存在发现难、侦破难、定罪难的特征。因未成年人或受到被告人恐吓、或出于害羞心理,不敢或不愿告知家长,导致侵害罪行长期未被揭发,侵害持续数月甚至数年。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在谈及如何预防此类案件发生时,崔杨认为,应坚持打防结合,继续保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要坚决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严惩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性侵害犯罪,特别是对于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性案件,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严密防范并积极化解各类潜在风险,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同时,要筑牢家庭这一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第一道防线”。要在家庭教育中加入相关知识的普及,用适当的方法教会孩子哪些部位是隐秘部位决不允许别人触碰、哪些行为是性侵害行为,教会他们面对性侵害时逃脱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和是非观念,提高孩子拒绝诱惑、自我保护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要留心观察孩子日常行为表现,畅通亲子沟通渠道,确保孩子在遭受侵害时能第一时间向家长报告,在得知孩子遭受侵害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注意留存孩子衣物、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
(作者:杨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