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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虐童案: 爱孩子,我们怎样做才更好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2016年6月13日

    2016年4月7日,虽说已入阳春三月,天气仍是乍暖还寒。
  上午10:00,从上海飞往H省C市的航班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钱晓峰正静坐在座位上,同行的还有长宁区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春华。飞机平稳飞行,钱晓峰的思绪一直萦绕在一起虐待罪案的两个当事人身上:被告人何茵是一位30出头的单身妈妈,被害人小蕾是刚上小学二年级的小女孩。她们,是亲生母女。
  一年前的这一天,小蕾身上的斑斑伤痕让学校老师深感震惊,被告人何茵虐待亲生女儿一案浮出水面;与母亲隔离后,几经周折,小蕾生父季晟及其新组建的家庭接纳了小蕾;之后,又传来小蕾与生父及家人关系紧张,两次离家出走的消息……
  如今,在案件判决4个多月后,钱晓峰赶赴C市,想亲眼看一看小蕾的生活状况,看一看这个聪明可爱的小女孩过得好不好。
  1“从没见过这样的家长”
  2015年4月7日,清明小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清早,小蕾慢慢走进教室,班主任张老师发现小蕾一瘸一拐的,就问小蕾是不是又被妈妈打了。小蕾怯怯地点了点头。张老师俯身查看,发现小蕾双脚多个脚趾破损溃烂,淌出脓水。深感震惊的张老师马上带小蕾到校长室汇报。在校长室,张老师和几位校领导一起察看了小蕾的伤情,发现小蕾全身上下青一块紫一块的,多处有被牙齿咬伤的印痕。校领导当即决定,立即向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青保办)报告。
  在青保办的指导下,学校一边带小蕾去医院诊治,一边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并于当天将小蕾与母亲隔离作保护安置。4月9日,学校正式向警方报案。高度重视的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蕾的伤情进行鉴定。
  经分别询问小蕾及其母亲何茵,警方初步掌握了案情:4月3日傍晚,何茵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回来,见女儿小蕾在看电视,就问她为什么不练习古筝。小蕾回答说练过了。何茵认为女儿撒谎,就用手掐、嘴咬、拳打、脚踩、绳子抽等方式殴打小蕾直至小蕾“认错”,历时20多分钟。“我从教30年,从来没见过这样的家长!”陪同小蕾接受询问的班主任张老师说。
  与此同时,经长宁区青保办牵头,长宁区公、检、法、民政、妇联等部门以及小蕾所在学校、街道、派出所等,一起就小蕾被母亲虐打和临时监护责任落实等进行紧急会商。
  钱晓峰代表法院参加了会商。“我当时最担心的是小蕾的临时监护问题。”钱晓峰说。果然,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印证了钱晓峰的担忧——派出所查找到了小蕾的生父,但其现在C市居住,已组建新的家庭并有一个男孩,表示没有办法管小蕾;民政部门表示,下属救助站可为小蕾提供暂时的衣、食、住,但因编制限制,救助站没有人手,看护人员需要有关部门自行安排。
  钱晓峰知道,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和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了相关意见,但该意见在实务中尚缺乏可操作性。长宁法院之前受理的几个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最终被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临时居住,但效果并不理想。钱晓峰呼吁,对小蕾的安置应该有所突破。
  终于,在各方努力下,小蕾得到了妥善安置:最初三天,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总社”与桔子酒店合办的公益项目“中途之家”接纳了她;之后一周,小蕾被就近安排到一家旅馆暂住;再后来,小蕾到附近一家养老院与一位退休教师奶奶同住一室。在此过程中,街道干部与社区民警负责接送小蕾上下学,学校在校内加强对小蕾的关心,并尽量无痕化。小蕾惊恐的情绪渐渐平稳下来。
  2“把所有精力都给了孩子”
  2015年4月14日,小蕾伤情的鉴定报告出来了,除面、额及头顶部有多处新旧损伤导致的色素改变外,小蕾胸部、背部、腹部、臀部及四肢外伤及咬伤导致软组织挫伤后的色素改变占体表面积74%,远超30%的相关鉴定标准,其损伤已构成重伤。4月20日,警方正式立案侦查。次日,何茵被刑事拘留。6月4日,何茵被依法逮捕。
  对尚未成年的亲生女儿下手如此狠毒,何茵会不会有精神问题?早在小蕾被保护隔离的最初阶段,长宁区妇联就安排心理咨询师与何茵进行了接触。咨询师反映,何茵情绪起伏较大,有自残倾向,需要进行危机干预。何茵被刑拘后,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何茵无精神疾病,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7月27日,何茵因涉嫌犯虐待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8月26日,长宁法院立案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通过阅看案卷材料,主审法官钱晓峰大致了解了何茵与女儿小蕾在上海的生活状况。
  80后的何茵,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因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后即外出打工,在C市认识了季晟。2006年两人结婚,第二年小蕾出生。因公婆家重男轻女,何茵产后郁郁寡欢,在女儿未满周岁时便离家来沪与在上海打工的姐姐一起经营小店。后来夫妻感情日渐疏离,女儿两岁半时,何茵与季晟离婚,将女儿接到上海独自抚养。
  生性要强的何茵,决心要让女儿过上和城里孩子一样的生活。她雇了个阿姨照看女儿,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希望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女儿的成长创造条件。然而天不遂人愿,2014年,何茵与姐姐在工作上发生激烈冲突,照看女儿的阿姨又提出了请辞。诸多不顺之下,何茵认为女儿才是自己的未来和希望,当即决定放下工作,全身心地照顾、培养女儿。也正从这时开始,性情急躁的何茵对小蕾的要求日趋严苛,学习上层层加码,管教上稍不如意就施以体罚。
  她让女儿学舞蹈、学古筝,给女儿报英语等课外辅导班,买来语数外课外练习,让女儿做还没学到的习题……聪慧的小蕾并没有辜负妈妈的期待,学习成绩一直稳定在班级前十名,还担任了语文课代表和班级领操员。但何茵对此并不以为然。2015年3月底,她在女儿的书包里看到一张成绩“不太好”的试卷,就问女儿是不是故意藏起来不让她知道,女儿起先不承认,经不住她的教训最终承认了。一顿追加责罚之后,何茵让女儿打电话向老师认错,但老师并不同意何茵的教育方式,好言相劝不要打骂孩子。4月3日,何茵认为女儿偷懒、撒谎,再次虐打女儿。4月6日,还是因为练古筝,何茵又一次打骂小蕾……“我把全部精力都给了孩子,但她就是不记打!”何茵感到非常失望。
  3“莫让公权力击毁母女情”
  2015年9月29日,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何茵涉嫌虐待罪一案。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就何茵虐待女儿的事实发问,何茵一一作答。就辩护人提出的质疑,法庭专门传召鉴定人出庭对小蕾伤情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提出,何茵不听劝告多次虐打女儿,女儿被保护隔离后何茵曾有过激行为,因此,羁押有助于何茵进一步悔过,建议不对何茵适用缓刑。
  针对公诉人的意见,辩护人表示,不希望看到何茵与小蕾的母女亲情“被国家公权力不加区别地给予击毁”,建议法庭对何茵适用缓刑。辩护人指出,何茵与前夫离婚后,独自带着孩子在他乡打拼,收入几乎全数用于女儿的培养:尽力给女儿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中等以上收入家庭才能享有的“待遇”。辩护人认为,作为小蕾的亲生母亲,何茵主观上没有虐待小蕾的故意。
  辩护人还认为,何茵几次打骂女儿是认为女儿有藏匿试卷、逃避练琴和说谎等不良行为才实施的。辩护人向法庭讲述了在看守所几次会见何茵的感受,指出何茵时刻牵挂着女儿,在痛悔自己教育不当的同时,为女儿的现状及今后去向深深担忧。辩护人透露了小蕾6月初被父亲接走后在C市的生活、学习情况,表示小蕾无法适应在生父家的生活,已多次离家出走,困扰不堪的小蕾父亲也多次给何茵姐姐打电话,要求为小蕾另寻“新出路”。
  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何茵几度哽咽:“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让我重新做一名好妈妈。让我陪伴孩子成长,我会尊重孩子,不会再强加我自己的想法。”
  庭审结束了,钱晓峰的思绪依然沉浸在案情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被告人行为动机与结果的巨大反差,被害人小蕾的生活现状与今后安排……这些必须面对的事实和求解的问题,紧紧地萦绕在钱晓峰的心头。与之前办的案件相比,对小蕾的保护安置让钱晓峰感到宽慰。但何茵与小蕾毕竟是亲生母女,小蕾离开母亲在C市父亲的“新家”生活,能适应吗?可持续吗?
  钱晓峰决定,启动涉少审判特别程序——社会调查评估,通过长宁区妇联与C市妇联联系,请C市相关单位对小蕾在C市的生活、学习、身心状况及生父季晟家庭的监护能力进行调查评估。
  4“远远超越了管教的界限”
  2015年11月20日,钱晓峰收到来自C市的调查评估报告。报告人通过走访小蕾及其生父季晟家庭和学校老师,对小蕾在C市的生活、学习和身心状况以及融入生父家庭的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评估报告这样写道:
  案主(指小蕾)自2015年6月从上海回C市后,经省妇联协调,在离生父家10分钟路程的一所小学就读……案主在校表现积极,学习成绩良好,与同学关系融洽,乐于参加各种兴趣班……初到C市时,案主身体消瘦、抽搐现象严重。之后几个月,抽搐频率明显减少……目前案主对C市家庭环境基本适应,但初到时流露出对父亲及其家庭的憎恨,表现为故意欺负弟弟、与父母对峙、离家出走等。案主有胆小怕黑的表现,晚上吵着要妈妈(继母)陪她一起睡觉,生活中喜欢粘着继母期望获得关注……生父季晟一家住3室1厅住房,案主有自己单独的房间,居住环境良好……5岁的弟弟很喜欢姐姐,与姐姐相处融洽……继母全职在家照顾两个孩子……案主在C市期间身体、心理、情绪等各方面状况有很好的改善,与家庭成员关系逐渐改善并日益融洽……
  11月25日,长宁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何茵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何茵于缓刑考验期起六个月内,禁止未经法定代理人季晟同意,接触未成年被害
  人小蕾及其法定代理人季晟。
  在判决书说理部分,钱晓峰这样写道:“根据被告人何茵殴打、虐待未成年人的手段、次数及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远远超出正常实施家庭教育的界限,实属家庭暴力。……且经他人多次劝说仍不予改善,具有虐待的故意。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飞机平稳地降落在C市机场。C市妇联安排社工小陈作陪。在小陈的陪同下,钱晓峰和蒋春华顺利来到小蕾就读的学校,见到了小蕾。钱晓峰发现,孩子比最初看到时明显结实了,圆润的脸上溢着快乐的笑容。校长和班主任介绍,小蕾在校表现十分优秀,各门功课都在95分以上,前不久还得了跳绳比赛第一名。
  在小蕾的新家,钱晓峰和蒋春华见到了小蕾的继母和弟弟。会面虽然简短,钱晓峰还是感觉到了小蕾和继母彼此间的接纳,也看出了弟弟对姐姐的依恋。钱晓峰看到,小蕾房间的床边、窗台、书架上堆满了玩偶,充满了小女孩的温馨;墙上,贴满了小蕾的手工作品和画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后余思
  爱孩子,我们怎样做才更好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而出于“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等传统观念,很多人对身边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往往持观望态度,缺乏国家是儿童最高监护人的理念。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主要部门的职责,确定了监护侵害行为的报告、处置、临时安置、人身保护裁定、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判后安置等机制,从而使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国家干预和保护有了制度保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1.必须建立有效的发现报告机制。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一旦发现监护侵害行为,应及时报告,使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2.多部门协调工作对案件推进至关重要。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广,保护周期长,关涉利益大,需要多部门统一认识,协调步骤,分工合作。3.公安机关强力介入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关键。本案中,公安机关接报后没有简单视为家庭教育问题,而是及时介入将受害人带离保护,发现符合立案标准后迅速立案,使案件得以进入司法程序。4.民政部门托底保护场所的建设和机制保障有待加强。本案受害人临时安置场所几经辗转,反映出当前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仍需加强。5.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大有可为。本案中,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得到了街道、青少年事务中心、民办福利院的帮助;社会调查和心理干预得到了青少年社工、妇联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支持;判前和判后安置回访得到两地妇联和高校的有效配合。
  (作者:章伟聪 钱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