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7-18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2016年6月25日
6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何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案三起毒品案件集中宣判。
近期,该院已陆续对5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涉案毒品共计24公斤,13名被告人中共有10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仅在这5起案件中就有3案系通过快递方式运输毒品。快递成为毒品犯罪链条上频繁出现的运毒方式。
落网毒贩牵出贩毒大案
曾某为贩卖向刘某购买毒品。2015年3月2日,刘某将毒品通过快递公司寄到曾某指定地点。3月4日该快递到沪后被公安人员截获,后经鉴定内含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3490.55克。当日12时许,曾某在上海市长宁区某一住所内被抓获。
曾某到案后同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公安机关遂以曾某名义继续与刘某联络毒品交易事宜。2015年3月7日,误以为曾某继续要货的刘某指使李某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与贩毒人员接洽,并将毒品藏匿于洗衣机后通过快递公司寄至曾某指定地址。3月9日该快递到沪后被公安人员截获,经鉴定内含毒品甲基苯丙胺3997.82克。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高要市某小区内抓获刘某、李某,并从该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216.2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曾某、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曾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签收藏毒快递当场被抓
2015年10月,李某与他人商定以每公斤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公斤毒品,并约定通过邮寄方式将藏有毒品的快递由江西南昌邮寄至上海。11月1日8时许,李某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到由江西南昌寄来的快递已到达某快递公司分部后,便乘出租车到该分部取件。当李某签收提取快递后,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上述快递内查获一大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955.9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6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乔装“饼干”藏进超市储物柜
2015年3月中旬,林某与张某通过手机联系,约定由张某在上海寻找甲基苯丙胺买家。同年3月29日凌晨,陈某、林某携带毒品乘坐江某(另行处理)的轿车从福建省抵达上海。翌日中午,由林某将内藏甲基苯丙胺的饼干盒先存至指定超市储物柜,林某与张某电话约定甲基苯丙胺买家和交易地点后,由陈某驾驶轿车载林某同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某海鲜酒楼,与张某等人交易毒品。二人到达上述约定地点与张某碰面时,被事先守候在该处的民警抓获,当场从林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包,从陈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其中的0.7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民警从陈某随身携带的驾驶证内查获一张储物柜取物凭条,根据该凭条密码,民警在闵行区某超市储物柜内,查获996.8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16%。
最终,被告人陈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连线法官■
据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介绍,近年来,上海一中法院审理的多起毒品犯罪案件中,以快递作为毒品运输方式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多。仅最近一年,该院就已审理快递运毒案件6件。究其原因,快递运输比起毒贩自己或指使他人携带毒品驾车或乘车运输毒品,更不容易被查获。而且用快递运输,收货人往往填写假名字、假地址,甚至是虚构的不存在的地址,只留下真实的电话号码,快递人员与其联系后,其再自行提货、找人代收或者要求快递送至指定的地点,取货方式较为灵活。
余剑还表示,为防止快递行业成为毒品运输的高发地,上海一中院已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一是督促各物流寄递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规范揽件的监督检查。明令快递人员在揽件时,应要求寄件人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并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根据申报内容进行实物验视,对于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应当拒绝收寄。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并要求寄递企业积极协助打击毒品犯罪,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一旦发现快件涉毒,应当即查即停,并及时报警处置。三是建立健全对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对物流公司明察暗访,对寄递物品进行随机抽查,一旦发现问题,轻则约谈有关企业和人员,惩以罚款,重则查封场所、取缔代办点、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