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8-04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2016年7月14日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吴某某,在担任湖州市长兴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具体分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申报科技项目的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0.6万元,为行贿人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科技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等工作中谋取利益。
2014年12月19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吴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4月9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二、典型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本案查处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确保了国家权力运行体系的清正廉洁;同时,通过查处相关领域领导干部利用监管职权,妨害科技创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有力地服务了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