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0-11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2016年9月28日
近年来,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猖獗,专门为电信诈骗集团提取赃款的犯罪团伙“应运而生”,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随着我国执法机关打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的加强,助纣为虐的“取款犯罪”也受到了应有的严惩。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电信诈骗集团取款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叶亚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叶亚芳为抽成牟利,纠集杨福金(已判刑)为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赃款,并将用于取款的银行卡等作案工具提供给杨福金。之后,杨福金又纠集了杨艺辉、杨伟杰(均已判刑)共同参与取款。被告人叶亚芳收到诈骗团伙的指令后,或自己或指使杨福金、杨艺辉、杨伟杰等到厦门市集美区、湖里区等地银行柜员机,持二十九张银行卡将受到“邮包藏毒”、“购车退税”等电信欺骗的20多名被害人转入上述银行卡的资金取走,共计提取诈骗所得款人民币857762.25元。在扣除相应的抽成后,被告人叶亚芳将剩余诈骗所得款交给诈骗团伙。
被告人叶亚芳在被上网追逃期间,于2015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叶亚芳拒不如实供述,直至庭审时方当庭自愿认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亚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仍伙同他人积极为诈骗犯罪分子提取诈骗款共计人民币857762.2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叶亚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亚芳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叶亚芳上诉称:其仅为诈骗团伙领取诈骗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减轻处罚。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叶亚芳的供述、同案犯杨福金、杨艺辉、杨伟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银行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叶亚芳明知所领取的钱款系诈骗款,为提取抽成牟利,纠集杨福金等人为诈骗团伙领取诈骗款,其向杨福金等人提供银行卡用于取款,按照诈骗团伙的指令,自己或者指使杨福金等人至银行柜员机提取赃款,并支付取款抽成给杨福金等人,尔后将诈骗款交付给诈骗团伙。综上,叶亚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突出,对诈骗后果产生起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该节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厦门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叶亚芳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转取赃款是电信诈骗的重要环节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洪维说,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电信诈骗日益猖獗,并且形成了日益完善的产业链, “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的犯罪团伙分工协作,囊括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一系列环节,专业化、集团化、跨区域性的趋势日益明显。在诈骗实施地以外的不同地方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取款、转移赃款已成为一些人的职业,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该案中的被告人叶亚芳,虽并未参与前一阶段电信诈骗犯罪主体实施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在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赃款,其行为是使整个骗局得逞、拿到钱款的重要环节,与前阶段主体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电信诈骗共同体,在共同犯罪中仅属分工不同。对此类犯罪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不认定其为从犯,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贯立场和决心。
(作者:安海涛 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