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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夏日风暴”集中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7月20日至8月30日,江西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40天的“夏日风暴”集中执行行动,在赣鄱大地掀起一股打击“老赖”、严惩“老赖”的风暴。撤销代表提名、拘留政协委员、拒不申报财产被判刑罚、殴打威胁执行人员背叛刑罚、恶意规避执行被判刑罚……多措并举让“老赖”寸步难行。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次行动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拒不还款代表提名被撤销
  【案情】2004年6月,钟某与刘某合伙兴办矿泉水厂,后钟某退出合伙,双方经清算刘某应退还钟某7.5万元股金。刘某支付1.2万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付。钟某将刘某诉至于都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8日,于都县法院判决刘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钟某欠款人民币6.3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仍不履行义务,钟某向于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仍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2016年8月,刘某被提名为县人大代表、党代表,在资格审查中,于都县委组织部发函向法院了解其是否有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于都县法院将其未履行执行案件的情况如实反馈,结果刘某的人大代表、党代表提名被撤销。
  【点评】让“老赖”寸步难行,不单单体现在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面,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本案中于都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推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对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增设诚信审查程序,建立特定对象通报制度,让“老赖”寸步难行,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环境。
    
  2、拒不申报财产被判刑罚
  【案情】2013年10月29日,李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主为刘某)不慎将徐某撞倒,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徐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9万余元,经鉴定为伤残七级,后续治疗费需5.5万元。李某支付了医疗费7.2万元及鉴定费1500元,共计7.35万元。2015年4月27日,金溪县法院判决李某和刘某共同赔偿徐某共计人民币14.8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除依法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房产外,被执行人李某对其工资收入、应收账款、粮食补贴等财产拒不如实申报,扬言有钱也不履行义务,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6年8月31日,金溪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点评】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如实申报财产,蔑视法律尊严,并扬言有钱也不履行义务,以言辞方式公开宣称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然抗拒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李某终因拒执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3、殴打威胁执行人员被判刑罚
  【案情】2014年8月1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何女士诉何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朱某、何某共同偿还原告何女士借款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某、何某未履行义务,何女士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全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何某发送传票。被执行人朱某次日来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责问并埋怨承办法官,并将承办法官推倒,用手卡住执行法官的脖子,造成执行法官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执行人朱某被控制后仍扬言还将要殴打法官,并口头威吓、侮辱执行人员,致使案件执行一时无法进行。事后,全南县人民法院以朱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全南县公安局依法侦查后,移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全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以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朱某服判,未上诉。
  【点评】本案被执行人朱某非但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还对执行法官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暴力抗拒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4、公职“老赖”因失信被免职
  【案情】2013年7月,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现金的方式,陆续借款74.5万元给王某,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2014年至2015年期间,徐某、熊某、邹某、刘某和伍某等近10余人先后起诉王某归还借款。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王某仍不履行义务,李某、徐某和熊某等人向安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总标的274万余元。
  【执行】安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系某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针对王某系公职“老赖”这一情况,安福县人民法院主动向党委政府通报王某的失信行为,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布,从而引起了网络热议和广泛转发,王某在此压力下履行了101余万元。同时引起了安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开会讨论并要求纪委调查,县纪委通过查阅案卷和走访当事人,核实情况后,认为王某的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决定免去其职务。
  【点评】公职人员本应带守法守信,起到良好的诚信示范效应。然而部分公职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不尊重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成为“官赖”,既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政府形象。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王某被冠以“老赖”曝光在公众的目光下,让其付出名誉代价,并抄告其所在单位和纪委监察部门,王某最终受到撤职处理。
  5、恶意规避执行被判刑罚
  【案情】2012年,抚州市皇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公司”)与陆某因货款发生纠纷,后起诉至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5月8日判决陆某偿付皇朝公司货款26.5万余元,其中19.4万余元为负连带偿付责任部分。判决生效后,陆某变更住址、联系电话,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皇朝公司向金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金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得知,陆某在农行上海市崇明支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于是委托上海市崇明县法院对账户进行冻结。账户冻结后,陆某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另设新账户存、取资金,且此后每次在其账户有资金入账即马上将资金转移,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明显。金溪县人民法院调查并固定证据后将本案以陆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侦查阶段,被执行人陆某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6年5月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认定陆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点评】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执行人陆某为外省户籍,判决生效后变更住址、联系电话,致使案件执行难度增大,采取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陆某终因拒不执行,走上犯罪的道路。
  6、刘某外出务工躲避执行,涉案房屋被强制清场
  【案情】2015年除夕夜,刘某使用电烛导致家中起火,造成同层楼梯对面的邻居吴某一家两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事故。同年9月15日,石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刘某赔付吴某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3.45万元,刘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
  【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财产调查,发现刘某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是发生过火灾的住房,于是决定依法进行拍卖,而刘某外出务工躲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经多次发出公告,限令刘某限期清空房屋搬离未果,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清场措施。今年8月15日,石城县人民法院调集执行法官、司法警察20余人,在公证人员以及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刘某住房进行强制清场执行,为下一步评估拍卖程序顺利进行扫清障碍。
  【点评】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有房产可供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外出务工、拒不配合,石城县人民法院调集警力,在公证人员以及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清场,为后续执行工作扫清了障碍。
  7、黄某案发后再还款被判拘役
  【案情】2014年10月15日,峡江县法院对陈某诉黄某购车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原告陈某购车款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履行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2015年1月10日,峡江县人民法院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黄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系货车司机,每月有5000余元收入;2014年9月份,黄某花费20余万元新建了一栋楼房,并于2015年底装修入住;执行法院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黄某要求其履行判决书义务,但黄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2015年8月21日,执行法院将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移送峡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后黄某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峡江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依法审理后,判决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点评】本案被执行人黄某本应如期偿还债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蔑视法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躲避、忽视执行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黄某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黄某主动履行全部债务的行为,只能作为其拒执犯罪的特殊量刑情节进行考量。
  8、围困执行人员抗拒执行难逃法网
  【案情】2015年11月2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邓某诉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邱某偿还邓某欠款2900元及欠款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邓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2016年2月3日下午,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邱某家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书义务。邱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并揪扯法院承办法官,引发大量村民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案外人李某在明知对方为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煽动围观群众阻止法院工作人员离开,殴打执行人员脸部多拳(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案发后,邱某于2016年2月6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兴国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点评】本案被执行人邱某本应积极偿还债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对不足3000元的债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外人李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二人因抗拒法院执行,共同走上犯罪道路。
  9、政协委员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
  【案情】2013年3月14日,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判令被告宜春市无铅松花皮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鞠某工程款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春市无铅松花皮蛋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恶意领取已被法院冻结的拆迁补偿款,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执行,致使案件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另查明,该被执行人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为袁州区政协委员黄某。袁州区法院依法决定对黄某进行司法拘留同时通告袁州区政协委员会。2016年8月18日,法院干警在黄某家中将其抓获,但黄某态度十分恶劣,其家人也对执行进行阻挠,法院强制将黄某带离现场,将其收押在宜春市拘留所。当晚,黄某妻子便到法院将执行款全部结清,本案得以执结。
  【点评】本案被执行人宜春市无铅松花皮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黄某,作为政协委员本应带头示范,自觉督促其公司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无视法律,在其公司领取拆迁款后有能力履行仍不执行,态度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10、恶意转移股权逃避执行获刑一年
  【案情】2014年8月19日,永丰县法院就罗某与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徐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永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5月21日,徐某以其姐夫彭某的名义入股江西欧阳修酒业公司,并出资31400元占股份30%。2015年3月23日,徐某将其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在案件执行中一直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其持有的欧阳修酒业所持有的股权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转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日前,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本案被执行人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以他人名义入股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判决生效后,恶意转移自己的股权,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因抗拒法院执行,走上犯罪的道路,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