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2-13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6年12月3日
12月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警官车祸案”。和以往开庭受害人方质疑王浩斌是否为肇事司机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要求法庭将此案发回重审。各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辩论。此番开庭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10个月。
据沁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浩斌为沁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
本次庭审中,受害方代理律师直接提出,王浩斌不是“警官车祸案“的肇事司机,要求法庭将此案发回重审,查出真正的肇事者。
受害方律师指出,根据焦作市纪委“2·11“专案组提供的来自河南省公安厅调取的案发当晚相关当事人的通话记录及移动电话运行轨迹,案发时王浩斌根本不在事故现场,也就不可能是肇事司机。
受害方律师强调,沁阳警方在调查此案时,存在大量的虚假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沁阳法院采纳了许多不实证据,并依据这些不实证据作出判决,而对受害方提出的调取多个可以证明事故真相的关键性证据至今没有调取,因此要求法庭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便查明真相,让真正的肇事者受到惩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受害方律师还特别强调,此案发回重审后,应安排异地审理,避开利益攸关方。
“我们希望这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希望若干年真相出来后,今天的判决成为人们的笑柄。”
抗诉方检察官强调,在该起交通事故案中,现有证据已证明王浩斌是“2·11”交通肇事案(警官车祸案)的“肇事司机”。
检察官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浩斌未向处理事故的交警报告自己就是肇事司机便离开事故现场,存在肇事后逃避责任的故意,同时王浩斌存在酒后驾驶,以及多次不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妨害作证,并指使拜林龙冒名顶替、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导致此案长期不能结案,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官称,鉴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对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及妨害作证罪合并判处4年8个月的刑期,量刑畸轻,要求法庭重判。
和以往的几次开庭一样,王浩斌依然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王称,他在事故现场就告知民警自己是肇事司机,事后自己又主动自洛阳正骨医院打电话到沁阳市公安局告诉警方自己就是肇事司机。王称,他没有逃逸的故意,也没有指使拜林龙冒名顶替,没有酒驾。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当法官追问王浩斌在事故现场的关键细节问题时,王浩斌常以被撞晕了、不清楚回答。比如说,王浩斌称自己是坐朋友的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但被法官问及坐谁的车时,王浩斌回答,事故发生后自己被撞晕了,不清楚坐谁的车离开现场;法官问,在事故现场是救护车先走的,还是他先走的?王浩斌又称,自己当时坐在肇事车辆驾驶室门口,背对着马路,看不到救护车,不清楚救护车什么时候走的。
王浩斌的律师认为,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4年已经远远超出了同类案件的刑期。
此次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案件回顾:案发1年8个月后,即2014年10月2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两罪并处判决王浩斌刑期4年8个月。
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害人家属及被告王浩斌也均提起上述。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7月12日10时30分,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警官车祸案”。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判处有期徒刑事4年8个月。
该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王浩斌方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12月2日,焦作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作者:吴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