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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戏团团主运动物判10年 律师表示其不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马戏团主办人租用动物跨省表演,被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起诉。日前,沈阳市浑南区法院一审判处马戏团团主李荣庆、李瑞生10年和8年的有期徒刑。
  两名被告人的律师在庭审时表示,两人运输野生动物是为了表演,此举与刑法规定打击的犯罪应该区别对待。
  堂兄弟办马戏团 租动物跨省表演被抓
  27岁的李荣庆与李瑞生是堂兄弟,均是河北沧州市人,小学文化。据李荣庆的哥哥李先生介绍说,弟弟与堂弟在2015年注册了公司成立了马戏团,2016年5月,开始到各地进行表演,由于自己的公司没有驯养演出的动物,李荣庆与李瑞生便花钱向另外两家公司租用了表演时需要使用的老虎、狮子、猴子等动物。
  两兄弟随后前往辽宁演出。李先生说:“去年7月份突然接到电话说人被抓了,我们都吓一跳”,于是,李先生与家人都赶到辽宁,被告知弟弟涉嫌犯罪。
  “我们马戏团有营业执照,租的动物也是合法驯养的。”李先生拿出凭证,上面显示提供动物的两家公司都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李先生说,因为都是演出团体,节目上有需要将动物进行调换是普遍现象。
  据李荣庆的辩护律师介绍,因虎、狮子等均为国家1、2级保护动物,国家相关行政机关规定出县域办理运输证就须经省级林业行政机关审批,而马戏团演出流动性大、随机性频繁的特点,致使办理运输手续极不方便,故大多数时候民间马戏团均有不同程度的违规不办理运输手续的现象发生。
  据了解,李荣庆的国豪马戏团前年曾经拿着办理过的野生动物运输证外出演出,该证件去年过期。
  被控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5月末至2016年7月末,李荣庆、李瑞生明知其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仍将共同经营的马戏团动物从安徽宿州市运输到辽宁沈阳浑南区,途经河北省沧州市、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葫芦岛市等地。
  经鉴定,运输动物有虎1只、狮子3只、黑熊1只、猕猴1只,虎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熊被列为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狮子被列入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李瑞生于2016年7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日,李荣庆被抓获。
  检方认为,李荣庆、李瑞生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李荣庆的辩护律师宋杨认为,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针对具有合法演出手续的野生动物的运输行为,没有办理运输手续,是属于刑法规定的打击范围,还是应该由相应的行政法规去调整。
  辩护律师认为,刑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马戏团和民间艺人通过办理驯养繁殖手续自繁、自养、驯化野生动物,表演过程中的野生动物运输行为属于演出所必须,并不是为了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被告人也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两兄弟上诉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末到2016年7月末,李荣庆和李瑞生为了使共同经营的马戏团更加盈利,在明知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用车将老虎、狮子、熊、猴子等动物从安徽宿州运至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经鉴定,二被告人运输的动物均被我国列为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被告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李瑞生是自首,李荣庆如实供述罪行,法院对二人分别从轻减轻处罚。
  2016年12月28日,浑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荣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李瑞生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两人均已经提出上诉。
  追访
  专家:刑法严厉不应轻易采用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是最严厉的处罚,应该保持适用的谦抑性,能够用其他形式处理的问题,就不要轻易采用刑法”,刑事辩护专家、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这种行为应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确实值得商榷,从目前的情况看,马戏团的经营与动物的驯养都是合法的,仅是缺乏运输许可就判处10年这样的重刑,在司法上显得有些机械。被告人运输动物是为了表演,与刑法所打击的为了销售购买进行的运输是不同的。
  昨晚,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宋杨表示,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他建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逐级上报请示最高院出台具体司法解释,避免各地法院对《刑法》相关条款理解认识不同,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发生。
  链接
  “耍猴案”被告人被判无罪
  与此案比较类似的是发生在2014年的黑龙江“耍猴案”。媒体报道,4位耍猴艺人于当年7月9日携带自己家繁殖饲养的6只猕猴,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当地森林公安查获。因他们携带了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且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均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4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9月23日,法院判决4人均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其非法运输的目的是为使用个人驯养的猕猴演出,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免于刑罚。
  此后四名被告人提出了上诉。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二审认为,4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从河南运至黑龙江,但鉴于猴艺表演是河南省新野县的民间艺术,4被告人利用农闲异地表演营利谋生,客观上要将猕猴长途运输,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猕猴造成伤害,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法院终审判决四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