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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宣判

【文章来源】法制网 2017年1月13日

    1月12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提起上诉。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是辽宁全省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据悉,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钟某在甘井子区某地停车时,与车前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赵某相撞,造成一人身亡、数量轿车受损,经鉴定,钟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案件事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去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同意“两高”从翌日起在北上广深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包括辽宁沈阳和大连。
  据审理此案的承办法官娄玉珍介绍,按照“两高”提交的“决定(草案)”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应符合“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4个前提条件。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完全符合‘两高’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做出了从轻从宽处罚。
  大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振海表示,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运行,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体现了认罪认罚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办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张国强 韩宇 晋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