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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莉:赵春华案二审判决体现宽严相济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1月26日

    赵春华案二审判决后,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雪莉谈了对二审判决的意见。
  问:如何看待赵春华案一审的判决和二审的改判。
  答: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就构成犯罪,非法持有5支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的。二审庭审期间,赵春华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表现出比较好的认罪态度,根据赵春华的实际情况,判处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在具体处理上也给予了适当的调整,使判决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问:赵春华案一审判决后,社会上有一些评论认为,赵春华不过是使用玩具枪进行游艺活动,这些现象在社会上比比皆是,不宜按犯罪处理。您如何看待赵春华案的社会危害性?
  答:赵春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内容,一是是否具备主观故意;二是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关于主观故意问题,经庭审确认的证据证明,赵春华明知所持有的是枪形物,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获得,且应当知道该枪形物具有致伤力,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至于是否明知枪形物致伤力的具体程度,不影响犯罪构成主观故意的成立。
  本案的涉案枪形物经依法鉴定已经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具备一定的致伤力和危险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首先,我们不能将赵春华持有的枪支简单地等同于玩具。公安部对于玩具枪的标准有明确的答复意见,赵春华持有的枪支与制式枪支在外形、颜色、构造等方面高度近似,从外观上就已经远远超出了玩具枪的制造要求。要知道,仿真枪在我国也是严格禁止生产、销售的,枪支管理法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仿真枪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威慑力,落在犯罪分子手里,就会成为犯罪的工具,前不久国外发生的一起劫机事件就是使用的仿真枪。大家到网络上搜索一下,持仿真枪抢劫、绑架的新闻不绝于耳。赵春华持有的枪支不但仿真,而且具备一定的致伤力。所以,关于赵春华使用玩具枪被判刑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社会上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小时候玩儿的弹弓、火柴枪都比赵春华的枪支威力大,为什么单单把赵春华抓起来。对此,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进行类比,一方面,一些威力较大的弹弓和火柴枪本身也是管制物品,另一方面,从外观上,弹弓、火柴枪的威慑力与枪支难以相提并论。总之,枪支是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禁止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对于赵春华行为的评价,应该回到法律规定,用法律思维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