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3-31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3月29日
十年间,被告人曹国珍利用自己曾担任江苏省如皋市某信用社驻点信贷员、在乡邻中享有较高信誉的特殊身份,以高息为诱饵,利用亲友、乡邻、熟人口口相传,先后从529户受害人手中吸储1.53亿元,迄今尚有1.19亿元无法归还。
3月28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国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曹国珍尚未退出的集资诈骗钱款人民币1.19亿元,发还各被害人。
“热心人”骗款1.53亿
2015年5月15日,时年52岁的曹国珍向如皋市公安机关自首。此前数日,她与丈夫陆某协议离婚。直到曹国珍投案自首,在她那里“存钱”的529户受害人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曹国珍家住如皋市长江镇。直到案发前,其在乡邻中口碑很好——没有不良癖好,平时生活也较为节俭,当信贷员期间事业心强、讲信用。而且,相对银行手续繁琐,曹国珍很“热心”,只要储户有需要,不管什么时间,她都开门服务,有时接到电话后甚至上门收取“存款”。
一般而言,村民们在曹国珍处存钱,先由她开存款收据,几天后再交到银行、换取存单。利用这几天的时间差,她放款给急需资金周转的老板,从中谋取利息。可没想到,连着几笔数额较大的贷款都没能及时收回,放贷亏空了300多万元,为了补“窟窿”,她只好拼命吸纳储户存款。2005年,曹国珍不再担任驻点信贷员,但她继续以信贷员的名义对外疯狂吸储。
左手刚把张三家的钱吸纳过来,右手就把钱给了李四家归还本息,拆东墙补西墙的日子,曹国珍一过就是十年。为了面子和名声,她还花500多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保险,而这时实际上她已入不敷出。
2015年上半年,同时有多户人家找曹国珍“取款”,她意识到,自己“糊”不下去了。而此时,她已涉嫌集资诈骗1.53亿余元,所得集资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资款的本金、利息,购买部分保险。案发时,尚有1.19亿余元无法归还。
高昂“利息”的代价
不做信贷员后,曹国珍并没有对储户说明自己职务变更。2008年起,在用完原信用社的收据后,她甚至自己印刷了“存单”。十年间,曹国珍承诺储户的利息也从年息1.1分、1.2分、1.6分、1.8分、2分到最后的3分……而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年息只有两厘、三厘多。也就是说,曹国珍承诺储户的利息是银行同期的3到15倍。
2016年10月28日,200多名受害人从如皋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在529户受害人中,最多的被骗款达690余万元,最少的也有1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问曹国珍,储户把钱交给她的时候,有没有问为什么利息这么高。曹国珍说,只有少数人问,而她的回答是:“这是银行的贷款利息。”令人震惊的是,在曹国珍揽储的过程中,自2010年后,她就没有记账,也没有统计报表,因为,她觉得“钱太多了”。
庭审中出示的关于曹国珍案的卷宗足有厚厚的十多本,公诉人需要用拉杆箱带上法庭。其中,她自己印刷的“存单”就有7000多张,存款的金额有大有小,最少的几笔仅有几百元。很多受害人就带着这样的“存单”来旁听,并在庭审间隙声泪俱下地控诉。
因自首从轻处罚获刑15年
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曹国珍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是否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国珍吸收被害人资金未用于非法活动及个人挥霍且无劣迹,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3月28日下午,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国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从不特定多数人处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国珍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国珍吸收被害人资金未用于非法活动及个人挥霍且无劣迹,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曹国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