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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女记者遭受家暴致死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死缓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4月6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柱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红梅是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广电中心记者。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柱与红梅系夫妻,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金柱因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开始,金柱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红梅打电话,但红梅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至23时30分许,金柱见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找,驾驶至小区花池附近时看到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走后金柱下车打了红梅几个耳光,致红梅倒地后又踢了红梅。之后金柱将红梅拉到自己车后座,自己坐在驾驶座上揪住红梅的头发,将红梅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金柱在车内对红梅实施完殴打后,二人回到家中,又因红梅出去应酬的事情发生了争吵。2016年4月6日8时许,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去上班。当天13时40分许,金柱起床后将儿子乌某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到锡尼镇社保局巷内的“久久宏门市部”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并在门市部内喝酒,喝完酒后,又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于15时34分许回到家中,在一楼的卧室内继续喝酒。15时40分许,金柱在二楼与红梅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红梅。后金柱发现红梅在二楼的卧室床边趴着,并口吐白沫。金柱于18时5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红梅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金柱在案发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柱因对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柱与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红梅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在综合案情事实基础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金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作者:王晓东 乌兰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