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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7年4月21日

    今天(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联合公布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评选结果,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白恩培受贿被判终身监禁案等十大案件入选。
  本次评选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层层筛选,从全国法院2016年生效的1670多万案件中分别报送了90余个影响较大、对推动法治进程意义较大的候选案件,中央电视台也从案件的影响力和对法治进程的推动力等方面,推荐了若干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和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共同初评后,初选了21个参评案例在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网络投票,广泛征求网民意见。与此同时,将相关案件送相关著名法学、新闻学专家评审。最后经评审委员会民主投票评审,评出了“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记者获悉,本次十大案件的评选,主要根据网民投票多原则,专家评审评价高、投票多原则,案件审判对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重大影响、积极作用原则,案件类别比例适当平衡原则等原则和相关评审标准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定。 经过初评、投票、复评等严格的评比程序,下列案件入选“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1.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
  2.“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3.白恩培受贿被判终身监禁案
  4.邱少云烈士人格权纠纷案
  5.福喜公司“过期劣质肉”案
  6.“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轮南海救助案
  7.天津瑞海公司爆炸案
  8.“乔丹”“QIAODAN”商标行政纠纷案件
  9.造纸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诉讼案
  10.汽车买卖“退一赔三”维权案
   
  1.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等人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后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再审期间,申诉人张焕枝提出,聂树斌系被错抓、错判,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诉讼代理人李树亭提出,原判认定聂树斌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该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聂树斌案是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也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提审并纠正的唯一一起刑事再审案件。聂树斌案是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 充分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充分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该案的再审改判,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有力践行了我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2.“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海淀区的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4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3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和四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对被告人王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张克东、吴铭、牛文举等也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吴铭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入选理由:“快播”案是2016年广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之一,尤其受到众多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的关注。“快播”案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类型刑事案件,从证据收集、审查认定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均涉及到不少新的法律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如何看待快播软件的平台作用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度提出,快播公司提供的是技术服务,不是专门发布淫秽视频的工具,基于技术中立原则,快播公司不应为网络用户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审判对此作了依法回应。该案的依法判决,有利于互联网秩序的建立完善。同时昭示,互联网创新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无原则地突破法律的底线。
  3.白恩培受贿被判终身监禁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10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为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入选理由:白恩培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第一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终身监禁的适用提供了先例。同时,白恩培犯罪总额系党的十八以来,已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该案的依法判决,彰显了党和国家依法惩处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4.邱少云烈士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布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论,被大量转评论。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在公关营销活动中以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与“作业本”互动,并发布与“作业本”此前言论相关的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引起较大反响。2016年6月30日,邱少华向北京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2016年7月15日大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20日宣判,判决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入选理由: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判决,树立了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标杆,确定了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强调了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通过司法审判,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作用。
  5.福喜公司“过期劣质肉”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公司)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013年5、6月间,两被告单位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同年下半年,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深加工事业部为挽回经济损失,经被告人贺业政等相关管理人员商议,决定将上述产品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同年12月,被告人杨立群担任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召集被告人贺业政等人商议,决定继续执行原处理方案。嗣后,被告人杨立群通过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指令两被告单位继续执行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方案;被告人贺业政传达指令并安排被告人陆秋艳等人协调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被告人杜平根据授意,为两被告单位寻找客户,销售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食品。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作为上海福喜公司的厂长、计划主管、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作为河北福喜公司的厂长、仓储物流经理、质量经理,采用会议等方式,根据杨立群等人的指令,并按各自的职责参与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公司向福建欧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冰鲜鸡皮、鸡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产计划变化,经胡骏默许,遂沿用冰鲜转冰冻的方式,将上述冰鲜鸡皮、鸡胸肉等放入公司冷冻库保存,并将冰鲜原料代码改为冻品代码,更改保质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刘立杰安排制定生产计划,上海福喜公司用上述超过冰鲜保质期的鸡皮、鸡胸肉,加工成麦乐鸡等食品并部分予以销售。
  入选理由:该案系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内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该案重点对被告人使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做出司法认定,明确上述行为具有食品安全风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要求,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对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公共食品药品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6.“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轮南海救助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12日,投资公司所属希腊籍“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该轮当时有船员26人并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可能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救助,最终该轮成功脱险。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经该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该案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提审。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
  入选理由:此案的审理体现了深化司法公开的要求。此次庭审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与特约咨询员旁听庭审,充分满足新闻媒体旁听需求,全程网上直播庭审,展示了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和中国法治建设成就。落实了司法责任制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落实了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也为“院庭长回归审判台”作出表率。体现了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缜密组织法庭调查。审判长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充分体现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果。体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该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对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努力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地位,为“一带一路”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履行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均具有重要意义。
  7.天津瑞海公司爆炸案
  基本案情: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该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2016年11月7日、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单位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法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入选理由:本系列案件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本案的审判,具有推动法治的积极作用。第一,体现了较高的司法审判水平。整个庭审安排有序、程序保障完善、裁判论理详实,具有较大的示范意义。第二,彰显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案件采取公开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各界群众128人旁听了庭审。通过审判公开,让司法公正成为公众看得见的过程。第三,体现了司法严惩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决心。该系列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依法宣判,还逝者以尊严和交代,依法从重惩处天津港爆炸案件各方责任人,回应了人民的要求。第四,警示了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底线和规矩。本系列案件使司法进一步通过个案审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给生产、物流、销售企业及中介服务单位依法立了经营规矩,给行政审批等监管部门明了底线,敲了警钟。
  8.“乔丹”“QIAODAN”商标行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关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QIAODAN”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提审案件(以下简称“乔丹”系列案),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针对乔丹公司的多项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合议庭对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受到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号、26号、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不符合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号、29号、30号、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号、28号、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多家国内外新闻媒体的记者、当事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国家的外国使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员旁听了宣判。宣判全程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宣判后,该案判决书全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出。
  入选理由:乔丹系列案件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最有影响的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9.造纸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年,鸿顺造纸公司连续三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2600吨。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5.82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徐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法院首批受理、最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本案在审理中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于当庭作出宣判;庭审向社会公开并且在新浪网等网络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社会反响良好。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特点,法庭邀请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家咨询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衔接问题;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在公益诉讼人提供证明被告排污量的初步证据后,由偷排污染物的污染者对排放量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规则,为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取证难问题提供了较为有效的路径;初步探索了根据被告主观恶性程度裁量带有一定惩罚性的修复费用计算方法,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在环境司法保护上,利国利民。
  10.汽车买卖”退一赔三“维权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14日,王秀荣、韦景道与翔鹏公司签订《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约定王秀荣、韦景道以45500元的价格购买翔鹏公司出售的北京牌轿车一辆。2015年1月22日,王秀荣向翔鹏公司支付了45500元购车款,并为车辆支出相关税费。后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登记在王秀荣名下,车牌号码为桂BMA610.2015年1月26日王秀荣、韦景道到翔鹏公司处提车,车辆经检查员检查后,韦景道在《新车PDI检查表》上签字确认。该车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后,王秀荣、韦景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与翔鹏公司协商未果后,王秀荣以该车曾参加车展并更换过原配车轮等为由,到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所对翔鹏公司进行投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经法院查明翔鹏公司曾于2014年6月25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为该车办理过临时号牌,号码为桂B8301E,并在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1日为该车办理交强险。法院根据王秀荣、韦景道的申请向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收费站调取了2014年6月26日车牌号桂B8301E车辆经过高速收费站的记录,该记录显示车牌号为桂B8301E的车辆于2014年6月26日翔鹏公司18:23分由柳州站驶入高速公路,当日19:01分由来宾站驶出高速公路,路程68公里。为此,王秀荣、韦景道以翔鹏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上诉至法院。
  2016年2月23日,广西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涉嫌欺诈的汽车销售公司,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45500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外赔偿三倍购车款136500元。
  入选理由:该案系广西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本案中,翔鹏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实际行驶的里程数,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即在《新车PDI检查表》上直接载明车辆里程数为33.7KM,并非出售的“库存车”(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给消费者王秀荣、韦景道造成错误的认识。据此,法院认定翔鹏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销售公司一般都会提供类似本案中的《新车PDI检查表》,对车辆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描述和记录,消费者在提车之前应认真核对上述表格中对汽车相关情况描述的真实性。本案的审理,对依法制裁不诚信的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