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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涵涵:采“野草”获刑亟待答疑解惑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先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近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秦某采挖3株“野草”构成犯罪,这让当地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然而,对于这起采“野草”获刑案件,人们仍然怀有一些疑虑,需要有关部门拿出更详尽的事实来答疑解惑。

  首先,秦某果真是不知情吗?他只是在附近的山坡上顺手采了3株吗?这种澄清很有必要,因为去年轰动一时的90后在校大学生“掏鸟获刑”案件也是发生在河南,起初因为当地媒体在报道此案时没有交代清楚,使得该大学生的明知故犯、非法捕猎出售野生保护动物变成了“暑假无聊,门前掏鸟”的无意行为,引发公众对大学生的广泛同情及对法律、法院的强烈质疑,后来有关部门花费很大功夫来以正视听。采“野草”获刑一事也需要据实详细报道,以免重蹈覆辙。

  其次,这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名贵蕙兰究竟处于何种种植状态,是零散野植还是集中保护?有没有护栏和警示标语?有无专人看守和监控探头?秦某采回后是自己赏玩还是出售牟利?如若属于野养野采,相关部门没有尽到必要的看护责任和劝诫作用,有玩忽职守的嫌疑,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农民的法律责任也当相应减轻;如若该农民无视警诫或心存侥幸,明知故犯,强行越入,被判罚则也理所当然。情节的不同影响判罚的尺度,也检验着法律的公平公正。

  近年来,我国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10多个罪名。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癞蛤蟆属于三有动物”、“ 挖蕙兰也犯罪”简直是闻所未闻,全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环保概念,相关法律的认知度亟待普及与提高,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采“野草”获刑亟待答疑解惑。农民采“野草”获刑固然令人惋惜,但要厘清情理与法理的分界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对权势人物网开一面,也不因“弱势群体”而罔顾法律,此乃公平公正的要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法则,也应该成为公众的法律信仰。

  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加强普法力度,让相关法律条文深入人心,并依法判案,公正公平,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一个公正判决都成为广泛生动的普法课程;另一方面,民众也要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水平,这样才能避免在不经意间逾越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