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5-22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7年5月16日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籍某某身为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利用其在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工作的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段某某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从籍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1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籍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9日,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并非法出售3670余条,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其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