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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辉:“醉驾入刑”不存在松绑之说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5月24日

    有人之所以认为醉驾不必然入刑意味着醉驾入刑松绑了,是因为他们对刑法的规定本就存在误读,即认为醉驾必然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就醉酒驾驶明确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些人将此解读为“对醉驾的高压打击将有所放松”。有记者采访北京朝阳、上海松江、江苏苏州等地法院,受访法官一致认为,《指导意见(二)》有关醉驾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内容,仅仅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重申,“醉驾入刑”根本不存在松绑之说。
  看到《指导意见(二)》关于醉驾情节轻微可免刑的规定后,有人认为这是为醉驾入刑松绑。三地法院受访法官的解读,提醒那些被错误解读所忽悠的司机朋友们要小心了,醉驾入刑的规定还是原有的法律规定所确定的内容,《指导意见(二)》只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重申,千万不要对醉驾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害人害己,遗恨终生。
  醉驾入刑6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基本生活常识,酒后驾驶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酒后驾驶并未完全根治,每年仍有不少人在铤而走险。在这种情形下,认为司法机关将为醉驾入刑松绑,根本不符合当前打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客观实际,更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醉驾不必然入刑,体现的是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醉驾当然也包括在内,即只要醉驾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样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可见,《指导意见(二)》重申刑法的这些规定,是为了更加精准地打击醉驾行为,使醉驾者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与其应得到的刑罚处罚相适应。
  有人之所以认为醉驾不必然入刑意味着醉驾入刑松绑了,是因为他们对刑法的规定本就存在误读,即认为醉驾必然入刑。这就有必要准确厘清哪些醉驾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哪些又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既是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同案不同判的需要,也是澄清社会误解、强化各方认识的需要。这有赖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能够就此拿出专门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具体的操作办法,让公众对醉驾的法律责任有更为清晰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