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梳理近年性侵女童案:熟人作案占75% 含父女师徒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2017年5月31日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通报了三起儿童被性侵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重庆市三中院共审结未成年人被性侵案20件,被害未成年人26人,其中未成年女童23人,被害人年龄最低仅6岁。
  胡某生于1999年12月10日,胡某某系胡某父亲。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胡某某趁其他成年亲属不在家之机,多次采取脱光胡某衣服,抚摸、亲吻等方式,对胡某进行猥亵。
  2013年暑假,胡某将自己被父亲性侵的事情告知伯母,胡某母亲也得知该情况,但顾虑胡某的名誉,没有报警和质问胡某某。2015年9月开学的一天下午,胡某找到就读的职高班主任,告知自己经常被胡某某性侵。班主任让胡某报警,胡某纠结胡某某是自己的父亲,不想告发。
  在对胡某性侵过程中,胡某某欺骗胡某自己患病需康复,为避免全家人发生灾祸,需找一个人作为替身杀掉,提出由胡某喊同学到家中,一起将其杀掉。
  2015年6月,胡某邀同学李某到家中玩耍,胡某某伺机作案,后因害怕而放弃。2015年9月初的一天,胡某又邀同学郭某到家中玩耍,因胡某不忍心杀害郭某,提出与郭某到学校报到而离开家中。
  2015年9月30日,胡某邀请同学刘某到家中玩耍。次日下午,胡某某、胡某将刘某骗至胡某某原居住的重庆市某区某村树林内,胡某某控制住刘某后,要求胡某持刀捅刘某,并威胁胡某如果不捅就把她们两个一起杀了。胡某在胡某某胁迫下,与胡某某将刘某当场杀死。
  2016年1月中旬,胡某将其同胡某某杀害刘某之事告诉男友,男友劝她自首,并在当月18日陪同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与胡某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胡某某采取胁迫等手段,长期对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儿胡某多次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猥亵儿童罪,应数罪并罚。胡某某所犯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胡某在胡某某欺骗、胁迫下其先后针对3名未成年人实施杀害,持刀杀死1名未成年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在受欺骗、胁迫下参与故意杀人共同犯罪,起了次要作用,是胁从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胡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胁从犯的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胡某减轻处罚。
  综上,重庆市三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胡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5年。
  此外,重庆市三中院还对近年来审结的未成年女童被性侵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四个特征。
  熟人作案比例高。在已经审结案件中,熟人作案数量达15件,占比达75%,包括父女、堂兄妹、亲戚、师徒、网友等,施害人利用与受害人独处、把受害人灌醉等机会作案。如冉某某强奸冉某案,二人系堂兄妹关系,平时关系亲密,冉某某趁二人同时到亲戚家玩耍,家中无人之机强奸冉某,致冉某怀孕才案发。
  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未成年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经不住他人小恩小惠诱惑,任由他人性侵犯自己。如余茂江强奸、猥亵儿童案,5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经不住余茂江副食店免费吃零食或获得少量现金诱惑,在近两年时间内被余茂江多次猥亵、强奸。另一方面,未成年女童在被性侵后,不及时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导致性侵后果被扩大。如胡某某猥亵女儿胡某案,作案周期长达3年,次数达30余次,胡某迟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加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据统计,该院有6件案件系施害人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此类案件中,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但认为自己与被害人为“恋人”关系或被害人未明确拒绝,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不违法,最终获刑。
  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现象频发。有的被害人父母离异、外出务工、忙于工作等,对家中未成年人管教较少,对他们免费获得他人赠予的食物、零钱等警惕性较弱,在前述余茂江强奸、猥亵儿童案中,5名被害人中有两名为留守儿童。有的监护人对子女交友、网恋等关注较少,3名被害人被网友性侵,有3名被朋友介绍给意图不轨之人后被性侵。
  (作者:吴晓锋 战海峰 郭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