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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销售员9天窃10万条客户信息 致公司损失40万余元

【文章来源】新京报 2017年9月6日

26岁的男子赵某应聘到北京一家中医药研究院,任职电话销售员。入职后9天时间里,他涉嫌窃取10万条客户信息,其中200条通过网络销售,获利5000元。
  昨日(9月5日)上午,赵某被控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审,庭审中赵某表示认罪,其所供职的研究院称,赵某的行为造成一些客户退货,导致了40万余元的损失。
  据丰台法院介绍,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该案是丰台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单位装监控软件锁定“内鬼”
  昨日上午9点,26岁的赵某被带进法庭,其父母也从老家赶来旁听。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赵某高二辍学后外出务工,今年3月7日,他应聘到丰台区科技园内的北京康医百年中医药研究院(简称研究院)任职电话销售员。这家研究院主要通过电视销售保健产品,客户购买流程,一般是电视和电话确定所需产品,信息确认后货到付款。
  研究院负责人称,今年3月15日,有客户投诉称,所收到的货与他们在电视上看到的不一样,申请退货。研究院同时发现,一些客户签收货物并付款,但是运单号并没有显示被签收。“我们怀疑有人窃取了单位的客户资料,知道客户订购了我们的货物,然后抢在我们前面给客户发货,截走货款。”
  入职时间不长的赵某被列入怀疑名单,研究院在他使用的电脑里安装了一款监控软件,发现赵某有导出单位客户资料的记录。
  “3月18日,我们就问他有没有窃取单位的客户资料,他承认盗取了,说把数据给卖了。”研究院方面称,在看了赵某手机,发现上万条客户资料后,将其送到公安机关。
  被告人父母借钱赔单位损失
  检方指控,今年3月,赵某在所供职单位窃取客户交易信息,并将窃取的客户交易信息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5000元人民币,后被警方控制,并在其手机内发现160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是抱着侥幸心理侵入系统,想过可能会受点儿处罚,但是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对于指控,赵某表示认罪,承认入职后9天的时间里,使用管理员账户分4次共窃取了客户信息10万条,其中包括2万余条详细客户信息。
  庭审中,研究院负责人称,赵某窃取出售客户资料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大约40万元的损失。“这只是经济损失,假冒产品影响了信誉是无法估量的。”
  在开庭前,赵某与研究院达成了和解,赵某一次性赔偿研究院两万元,研究院也表示了对赵某的谅解。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这两万元是赵某的父母四处借钱凑出来的。庭审结束后,赵某见到了父母。赵某父亲嘱咐儿子,确实是犯罪了,要知错就改,好好改造。
  该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
  蒙对系统密码 被发现后转移数据
  赵某供述中称,今年3月,他从赶集网看到研究院的招聘信息,觉得条件不错即前往应聘,3月7日面试通过后正式入职。当天就开始担任电话销售业务员。
  赵某说,单位的系统分为管理员、小组长和业务员,每个系统的权限不一样。每个员工都配有电脑,并连接单位的电话购物系统,但业务员账号只能看到自己的业绩,“我想看看别人的业绩,大概挣多少钱。”
  “系统有密码,我随便试了个123,没想到就进去了”,赵某说,自己无意间发现了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密码,能看到所有客户的订单信息。
  “我认为这些信息能卖钱”,赵某开始下载这些客户信息,9天时间里分4次共窃取了客户信息10万条,其中2万条详细的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订单信息、购买过保健品的种类和价格等。
  赵某称,3月8日入职次日,赵某就在网上联系到一个买家,对方自称也是做保健品销售的,他与该买家通过电话和QQ联系,双方通过支付宝转账。
  赵某说,他先从所窃取的信息中选取了20条到30条截图发给买家,对方核实后确定购买,并要求提供研究院当天成功订货客户的资料,成交后再通过支付宝打款2次,每次2500元,所得5000元已被自己花光。
  “我就从单位系统内偷偷下载了最近3天成功订货的客户资源,大约200条,然后通过QQ发给对方了。”赵某说,3月18日单位发现有数据被盗,为了不被发现,他把一些客户资料存进手机后,将存数据的U盘扔进马桶里冲掉,然后删除工位电脑上的数据。
  追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确“特别严重”标准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该案是丰台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丰台法院刑一庭法官吴超介绍,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这两个罪名,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个罪名统一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增加了一档刑期,“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何种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有具体的标准”。吴超表示,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涉案“交易信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为5000条,如果犯罪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