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11-29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7年11月20日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因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非法网站,而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处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案件。据悉,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自实施以来,海淀法院审结的第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
2015年10月间,被害人李女士(33岁)在海淀区武警总医院内,因登录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非法网站,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胡某与该案中的非法网站存在如下直接联系:被告人胡某自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明知巫某(男,29岁,台湾居民,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信息网络为其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非法网站。
经查明,诈骗犯巫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胡某,让他模仿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商银行网银界面”、“银监会”等网页、“博狗网站的博彩网页”等网站,并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页加上查询《通缉令》的链接;“工商银行网银界面”网页加上登记网银信息记录的链接,使这些虚假网站能够窃取客户登录网银的所有密码等资料。
被告人胡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网站,这个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本案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
【法官释法】
虽然被告人胡某辩解称他主观上并不明知设立该网站的目的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无论是从涉案仿冒网站设立方式的非正常性,仿冒网站获取访客个人金融账户名称、密码等私密信息的隐蔽性,还是从仿冒网站对于网络杀毒防护软件拦截功能的规避行为,被告人胡某均能够认识到该仿冒网站极有可能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就这一点而言,并未要求他有超出常人的认知能力,而且他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表明是存在侥幸心理才铤而走险,所以这一点辩解法院没有采纳。
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网络诈骗,只要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所以网站设立者、维护者、网络信息发布者不能心存侥幸,触碰法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空间,网络上的言行务必依法而为。
(记者:海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