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首例“笑气”公诉案的破冰意义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12月4日

【作者】张玉胜

对于出售“笑气”以“非法经营”提起公诉,势必会为其后的乱象治理提供模板,且有助于对“笑气”货源的源头把控,打响了依法惩治的“第一枪”。
  据报道,11月27日,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殷某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林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的是“笑气”。这也是全国首例“笑气”公诉案件。
  “笑气”是一氧化二氮的俗称,是医用麻醉剂,有轻微的麻醉作用。过量吸食“笑气”,不仅会引发精神疾病,甚至有可能导致死亡。数据显示,美国每年就有100多人因滥用“笑气”而死亡。在我国,近年来“笑气”已风靡各地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成为最时尚最流行的消费品,甚至被吸毒人员当作毒品的替代品。杭州、宁波等地医院今年也接诊到因吸食“笑气”而发疯和因吸食成瘾导致瘫痪的病例。尽管“笑气”的“毒性”堪比毒品,但治理却一直呈现盲区。云和县检察院首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出售“笑气”者提起刑事诉讼,无疑是打响了依法惩治的“第一枪”,其破冰意义值得关注。
  “笑气”滥用但缘何却治理滞后,其关键原因就在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同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并没有把“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等部门负责对“笑气”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将“笑气”列为“毒品”打击尚无法律依据。而对于“笑气”的民用层面,各地也只是以行政性手段或地方性条例责令商家下架。不能入刑的低违法成本,恐难以阻止吸食“笑气”现象的蔓延。
  围观发生于云和县的这起“笑气”公诉首案,最大看点就在于其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解读和践行。鉴于“笑气”明明“有毒”却并未归入“毒品”管制的立法现实,面对吸食“笑气”致人精神失常或肢体残疾的悲剧现实,云和警方没有拘泥于过往惯例,没有听任“笑气”乱象的愈演愈烈,而是主动出击、勇于担当,千方百计为“笑气”治理寻求法律支撑,并主动与安监、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共谋良方。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笑气”既然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其经营就需得到安监部门的经营许可,否则就涉嫌非法经营;再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笑气”治理就有了系统完整、彼此衔接和相互印证的法规链条。
  尽管“笑气”公诉案的司法依据并未涉及“吸食”环节,但以“非法经营”提起公诉,势必会为其后的乱象治理提供模板,且有助于对“笑气”货源的源头把控。而随着这起案件的公诉,或可对依法围剿“笑气”的立法完善产生警示、倒逼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