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一: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诉案

【文章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8年1月31日

  一、基本案情

  1997年至2007年期间,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三人系原案被不起诉人)经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掌控海南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职务之便,未按规定报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资产评估,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同意,有组织地采取暗箱操作、虚假诉讼、恶意对账、捏造付款假象、股权抵债权等非法手段,侵吞原由海南赛格子公司、控股公司100%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经资产评估,被侵吞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共计价值15亿余元人民币。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吕小青(原案被不起诉人)作为海南赛格临时经营班子召集人、资产管理和公章管理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李建民、李健文、李子民等人侵占海南赛格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巨额股权,收受李子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二、诉讼经过

  海南省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2月26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立案侦查,2008年6月27日决定对吕小青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2008年9月23日交由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交由该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海口市公安局不服,先后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复核,两级检察院均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监督情况

  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检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2017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认为,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构成职务侵占罪、吕小青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责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提起公诉。

  四、典型意义

  此案是管理人员侵吞公司企业产权的典型案例,受到中纪委、中政委、国资委等部门持续关注。海南省检察机关积极工作,组织各部门精干力量认真复查,调取复核大量证据,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敢于依法纠错,充分贯彻和践行了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的精神。